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常德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号:【

CDCR-2024-14001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交通运输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11日

 

常德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核查、治理行业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对本级受理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就市交通运输局本级受理的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向市交通运输局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若匿名举报且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信息,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事项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应当移交有权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五条  举报受理和核查处理遵循“合法举报、依法奖励、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受理、谁核查处理”的原则。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有:

(一)举报事项属于由市本级监管的交通运输企业(项目)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处罚或违反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处罚的;

(二)市交通运输局认为应当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属于第六条受理范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受理: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已受理举报,属于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职责的;

(五)举报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或者已经纳入监管对象、行业管理部门已经掌握相关违法信息,正在进行相关调查的;

(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隶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

(七)举报事项已整改完毕或已无法进行核查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20%奖励,最低奖励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

第九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收入中列支,并接受纪检监察监督。

第十条  接收举报信息的途径包含上级转办、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热线、“12345”市长热线、举报信件等,举报信息要注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12328”热线电话由市本级负责首接,属于本办法规定应由市本级受理的,由接报单位按流程转至局路网监测与应急事务中心进行审核。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直接受理的举报,属于本办法规定应由市本级受理的,由受理科室负责组织核查。

第十一条  局路网监测与应急事务中心和局机关受理科室接到举报事项并核查后,应及时转办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事项后,应当依法依规按程序及时对举报事项作出判定,属于职责受理范围内的,应尽快启动调查处理程序。举报事项不属于市本级受理范围或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职责管辖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置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不清楚举报事项有权处置单位的,应向举报人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指定受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调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调查处理结束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局路网监测与应急服务中心或局机关受理科室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和奖励情况。

调查处理相关证据资料包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或处罚情况;调查处理结论;奖励意见等。

第十四条  对查实的举报事项,符合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填写《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资金审批表》,进行奖励资金申请。奖励资金申请获批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建立奖励发放台账。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原则上只对最先举报且举报事项属实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约定方式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最长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查办,不得隐瞒扣压举报事项,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调查处理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加强对举报事项的宣传报道,对举报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公示,起到警示作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交办单

XXX【202 】  号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常德市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和奖励办法》《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实行)》的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现将举报人         反映的                              问题线索(详见附件)移送你单位办理。

请你单位按照相关程序和保密要求,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于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办理(结案)情况请及时反馈。

 

XXXXXXXXX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附件2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资金审批表

举报情况

立案编号


举报时间


举报内容


案件情况

立案单位


立案人


案件名称


立结案时间


经办部门


经办人


处罚条款


处罚金额

***元(大写:*仟元整)

举报事项

核查结论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事项:¨ 属实;¨ 不属实。

经核查,***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

经办单位意见

是否进行奖励:¨ 是;¨ 否。

奖励金额:***元(大写:**元整)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