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司法局关于注销李少坤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的决定书(常司许〔2024〕2号)

2024-01-16 15:58 来源:常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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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司许〔2024〕2号


李少坤:

本机关于1月12日收到武陵区司法局提交的《情况说明》、武陵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情况说明》等关于注销武陵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李少坤(执业证号:3180801110127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材料,经审核,相关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注销法定条件。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注销李少坤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司法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