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不服常德市市场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12-06 15:08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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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政复决字〔2023〕49号


申请人:谢*,男,生于1987年6月4日,住安徽省太和县李兴镇谢寨村委会***25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苠睿,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10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3年9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益*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珠海市**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商业性骚扰信息,信息内容是等着申请人去买药等内容。申请人在中国邮政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9月11日签收。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做出任何形式的办理结果,也未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

被申请人答辩称:1.申请人在《实名投诉举报信》中所述的事实和理由表明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争议,被申请人本可以不予受理,但尽职履责,作出了受理决定。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适格被申请人是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依法转交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已督促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4.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投诉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5.申请人举报内容是否立案还未到告知期限。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26081542**4),内容为:举报投诉*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珠海市**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商业性骚扰信息,信息内容是等着申请人去买药等内容,申请人收到类似诅咒信息,严重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根据中国邮政网显示该邮件已于2023年9月11日签收。

2023年9月2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转至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23年9月28日签收。2023年10月13日,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常武市监诉决〔2023〕BMH1013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当事人。2023年10月24日,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提交核查延期申请,并于当日签批通过。2023年11月7日,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常武市监举告〔2023〕BMH-1107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2023年11月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所有查明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将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分送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被申请人的转办通知书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常武市监诉决〔2023〕BMH1013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查清案情事实,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请延期核查。2023年11月7日,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常武市监举告〔2023〕BMH-1107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3年11月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的权利已经得到了保障。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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