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司罚决字〔2023〕1号)

2023-09-28 15:36 来源:常德市司法局
字号:【

常司罚决字〔2023〕1号


苏贤茂,男,湖南扬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负责人,身份证号:4324231972XXXXX,执业证号:14307200910XXXX,住址:常德市汉寿县蒋家嘴镇XXXXXX。

2022年12月16日,本局对湖南扬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扬世所)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该所负责人视其管理责任及失职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27日,扬世所处罚期满,经过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检查工作被评为合格等次,8月10日,待省司法厅将年度考核结果在湖南司法行政网上进行了公示后,2023年8月11日,本局对湖南扬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苏贤茂行政处罚案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2月16日,扬世所被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12月27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苏贤茂自2015年一直担任扬世所的负责人,对于扬世所受到处罚存在管理失职行为,但苏贤茂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主动组织本所律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对问题进行了整改,新搬迁了办公地址,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并正在努力创建规范化律所。本机关认为符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常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湖南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信息、扬世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苏贤茂身份证、执业证复印件、扬世所新办公地点照片和房屋租赁合同、湖南扬世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湖南扬世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湖南扬世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登记本复印件、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关扬世所的案件信息、年度考核公告表、律所副本年度考核合格页、常德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扬世所主任苏贤茂做的询问笔录1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苏贤茂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相关法条


常德市司法局

2023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所负责人视其管理责任以及失职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的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归档时间:2024-03-25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