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23-08001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及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具体指引标准。
第三条 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各区县(市)司法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不偏私、不歧视,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对性质相同、情节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基本相同,避免处罚畸轻畸重。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数种行政处罚并处的,原则上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综合判断后作出裁量,决定单处还是并处。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二)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大小;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五)当事人违法行为次数;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七)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期间,拒不改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二)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常德市司法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