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及依据
根据《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内容,结合我市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情况,经研究,现就《关于重新明确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发改价费〔2021〕212号)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公办幼儿园。1.市城区(含鼎城、德山、柳叶湖);2.县市(管理区)。
三、重点内容
1、将《关于重新明确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发改价费〔2021〕212号)第一条“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限高收费标准:1、市城区(含鼎城、德山、柳叶湖),省级示范园保教费65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保教费580元/生·月;县级示范园保教费430元/生·月;标准园保教费370元/生·月。2、县市(管理区),省级示范园保教费60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保教费530元/生·月;县级示范园保教费400元/生·月;标准园保教费340元/生·月”。修改为:“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限高收费标准:1、市城区(含鼎城、德山、柳叶湖),一级园保教费650元/生·月;二级园保教费580元/生·月;三级园保教费430元/生·月;四级园保教费370元/生·月。2、县市(管理区),一级园保教费600元/生·月;二级园保教费530元/生·月;三级园保教费400元/生·月;四级园保教费340元/生·月”。
2、以上规定自202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照《关于重新明确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发改价费〔2021〕212号)执行。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