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道路交通 行政处罚 人性化执法
[审理要旨]
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柔性执法的大背景之下,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针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仅要从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上进行审查,还要从人性化执法角度出发,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情理法相统一,柔性执法。
[基本案情]
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某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9日发送的交通违法处理信息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交通违法处罚。
申请人认为:违法的路口禁止掉头设置不合理,且该路口在长达多年的时间中,均没有禁止或抓拍掉头,现在突然启动抓拍,是不是应该在路口设置禁止掉头的标识,来提醒群众,是不是也可以人性化执法,在该路口首次掉头被抓拍的,只警告,不处罚。另外4月7号19点19分违章,在4月9号下午13:21才收到短信提醒,客观上造成了其后面两次非主观故意(4月9日上午9点和12点)的违章掉头被处罚。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交通违法路口,有清晰无磨损的直行指示交通标线、清晰无遮挡的禁止掉头交通标志、且违法通知短信与违法时间存在的时间差符合程序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2023年4月7日19时19分,2023年4月9日9时14分、12时21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湘某某的车辆在柳叶大道荷花路口掉头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申请人行驶车道上仅有直行交通标线,且路口交通信号灯旁有清晰无遮挡的禁止掉头标识,被申请人对收集到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三次违法分别于2023年4月9日13点21分、15点09分、14点21分发送手机短信通知申请人。
[焦点问题分析]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六)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的;......”第五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八)违反规定掉头的;......”
在本案中,违法路口新增违法抓拍取证设备有在交警公众号上进行公示。申请人称路口无禁止掉头标识不属实,在路口的交通信号灯旁有清晰无遮挡的禁止掉头标识。申请人违法时行驶的道路仅有直行标线且清晰无磨损,并无左转和掉头标线。在有明确清晰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下,申请人虽有出于“从众心理”和“习惯成自然”的无禁忌在此左转掉头,但同时也有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但是因多年未抓拍被处罚存在的侥幸心理。
结合案情实际情况,被申请人适用了处罚更轻的“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二、交通违法通知短信程序合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第二十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根据上述规定,交警可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后十三日内发送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抓拍之后第三天发送手机短信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审理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管理违法处理。但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给被申请人发了《行政复议建议书》,建议被申请人推行柔性执法,改进执法方式,出台免罚、轻罚清单。
[典型意义]
就本案来说,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被申请人在处罚时基于情理考虑在法律适用时选择了处罚更轻的“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的,处罚100元,”而非“违反规定掉头的,处罚200元。”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但从人性化执法角度来说,本案属于轻微违法行为,申请人没有很强的主观恶性,而是源于“习惯成自然”的无禁忌、无意识。如果被申请人有出台免罚、轻罚清单,并依此给予免除部分处罚,就既能达到法律目的,纠正违法行为,教育申请人自觉守法,又能消除申请人在受罚时的对立情绪。
所以,行政复议机关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给被申请人发了《行政复议建议书》,建议被申请人推行柔性执法,改进执法方式,出台免罚、轻罚清单。
被申请人在上报支队后,该市支队于2023年7月18日出台了《全市公安交警系统人性化执法三十条措施》,并于2023年8月2日上午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宣读了具体措施条例,同时宣布将分别从法律、行政、科技方面对《人性化执法三十条措施》给予支持保障,确保其落实落地。该措施的出台,不仅是对法律的坚守,也是对失范者的循循善诱,是用更柔性的姿态、更人性化的举措来执法,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让交通参与者能更好的适应、遵守、维护法律,也更能体现《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
案件承办人:梅欢、孙琼
案例评析撰稿人:梅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