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复决字〔2023〕9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安*泉,男,1956年2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人民西路381号*栋*单元附*号,公民身份证号:432401195602*****1。
被申请人:常德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国靖,主任
第三人: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长明,董事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责令用人单位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期足额补缴其养老保险费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期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1973年参加工作,军转后1987年分配到第三人工作至2016年3月。1995年实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统筹至2016年2月,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每年向申请人送达《湖南职工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卡》,之后其未向申请人送达社保缴费权益记录。2016年6月,申请人前往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办理退休时,常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人员告知“查无此人,没有你的社保权益登记”。此后,申请人多次要求市社保经办机构说明没有个人社保缴费记录的原因,但多年没有实质回应,导致申请人7年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直至2022年10月26日,市社保中心认定没有申请人社保权益记录的原因是缴费系统将申请人的姓名误记录为“安*权”,导致申请人个人缴费被登记在“安*权”名下。同日,市社保中心核准恢复申请人的社保权益登记,并出具了1995年至2016年2月期间的《个人权益查询单》。经查,2006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间,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代扣代缴个人养老保险总额52504.64元,实际代扣代缴个人养老保险25140.8元,少代扣代缴27363.84元。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职责无果,于2022年10月28日再次申请《补缴社保申请书》,但被申请人拒收。申请人认为用人单位少扣代缴的27363元,应当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成用人单位补缴。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现无责令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权限。二、被申请人已经作出了相应答复,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申请人也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针对申请人的履责申请,被申请人已在2018年12月10日予以答复,因此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答辩称:一、第三人已按《社会保险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申请人工作期间的社保费不存在欠缴行为。二、第三人按工作年限及军转干部类别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予以公示,合法有效。三、申请人在退休前为第三人职工代表、法务办主任,对第三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方案和缴费基数完全知晓,从开始缴费之日起未对缴费基数提出任何异议,且签字确认。综上,申请人要求第三人缴纳或者补足其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第三人职工。2016年6月20日申请人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依法补缴个人养老保险费的报告》,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了《关于安*泉同志要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信访事项的回复》。2022年10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补缴社保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养老保险费27374元,被申请人未予答复。
另查明:2020年1月16日,申请人以市人社局不履行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职责为由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鼎城区人民法院以申请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湘0703行初3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0日作出(2020)湘07行终10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湖南省常德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处现更名为常德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事务中心。
本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人民法院的裁定可知申请人自2016年起就已经知道自己社会保险待遇可能受到侵害,并一直通过投诉或者信访的方式维权。2018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依法补缴个人养老保险费的报告》,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社会保险待遇给予了回复。申请人如不服该回复或认为被申请人存在不履职的行为,应当在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定行政复议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