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不服市场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3-01 15:29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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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复决字[2023]7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蔡*颖,男,2000年5月25日生,住广东省廉江市新民镇壅塘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81200005*****5

被申请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苠睿,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处理该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公司)生产的“蒜蓉辣椒酱”不符合规定,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书面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一、涉案被申请人应为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依法交办。三、申请人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以起诉进行牟利的职业打假人。被申请人通过在全国12315平台查询检索,申请人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501次,举报793次(查询时间2023年1月9日上午11:00)显然,申请人不是普通的消费者,是以投诉进行牟利的职业打假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处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3日,申请人在辉华购物广场购买了川*公司生产的“蒜蓉辣椒酱(复合调味料)”,该公司位于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6号。9月30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邮单号:XA27888934144)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投诉信》附购物小票及产品照片。投诉举报内容为:申请人在超市购买了川*公司生产的“蒜蓉辣椒酱”(生产许可证为SC10343070105153,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日,条形码为6970814850044)。该产品配料表添加“鸡精”的成分,未标注“鸡精调味料”,具体配料名称不规范,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请求:1、被申请人召回涉案产品并进行销毁,对川*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给申请人最高奖励。2、责令川*公司退还申请人购货款并十倍赔偿其因申诉所产生的车旅费、误工费及资料打印费等。3、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请求,在案件办结后书面答复申请人并送达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日签收该邮件。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将该事项转交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机构处理。同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投诉予以登记。2022年10月25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经审批延长核查期限。2022年11月10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予以立案。2023年2月7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经审批延长办案期限。同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川*公司产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向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送达。2023年2月16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以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案涉处理情况。

另查明:2022年9月1日,川*公司《产品检测报告单》检验结论显示,产品检验合格。2022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对川*公司进行了检查。川*公司出具《关于不接受调解的情况说明》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2)第15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2023年2月27日告知申请人。

本复议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接收、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区分投诉和举报关键看其投诉举报的内容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是公共利益。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权益争议的属于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属于举报。本案中,申请人作为普通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所需购买被投诉人生产的辣椒酱,其认为被投诉人生产的“蒜蓉辣椒酱”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书》要求被投诉人退货并10倍进行赔偿,属《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投诉。同时,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最高奖励,实为申请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向被申请人提供违法线索,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举报。被申请人应当按照投诉举报的法定程序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事项的受理情况、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程序有所不当。鉴于被申请人后期已将案件受理情况及终止调解决定告知申请人且该程序问题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故该程序问题本复议机关予以指出,对此被申请人应当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后,于2022年11月10立案。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核查、立案、调查询问、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办理了延期审批手续并将案件处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等程序,被申请人已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履行了相应职责,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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