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复决字[2023]8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重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均
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路88号6-4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祖欣(曾用名刘祖鑫),局长
第三人:戴*寿等25人(详见附1)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9月22日作出的常人社监理字[2022]3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疫情原因,本机关于12月1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补正,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提交补正材料后,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1、案涉25位民工,除从事木门安装工作的戴*寿、戴*夫、戴*三人(剩余未付工资共计7260元)及从事泥工的苏*平(剩余未付工资5756元),剩余21人中*11人(谭*平、李*明、谭*平、温*娇、徐*炯、崔*兰、汤*松、易*、方*云、罗*辉、龙*凤)非申请人聘用人员,未与申请人建立劳务关系,其要求申请人支付工资无合法依据;另10位建立劳务关系的民工工资已按工程进度发放,剩余工资在工程结算后会统一发放,不存在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2、根据申请人的施工量统计,7#栋油漆班的工资总额应在30万至34万之间,远低于案涉索要工资的546390.00元。3、7#栋油漆班业务能力不过关,产生两笔共计14.3万元的维修费用,应从班组工资中扣除。4、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其未告知申请人听证权,且在申请人未在场的情况下,多次单方面与对方当事人谈话,同时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未通知申请人质证。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理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案涉《处理决定书》。
第三人辩称:自2022年5月下旬开始,已经多次向*关部门反映拖欠工资的问题,希望早日取得应得的劳动报酬。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9日,戴*寿等三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称其2022年3月在申请人所承建的常德金科美的柳叶和园从事木门安装工作,申请人拖欠戴*寿等三人工资共计7260元,要求处理。2022年5月24日,徐*龙、谭*平等二十二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称其在申请人所承建的常德金科美的柳叶和园从事油漆打磨工作,申请人拖欠徐*龙、谭*平等二十二人工资共计546390元,谭*平等二十一人出具委托书,委托徐*龙作为投诉申请人拖欠工资一案中的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均载明委托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委托事项与权限、拖欠工资金额,要求被申请人处理。2022年6月17日,苏*平向被申请人投诉,称其在申请人承建的常德金科美的柳叶和园从事泥工,申请人拖欠其工资5756元,要求处理。
2022年7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邮寄了常人社监询字[2022]1-90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以下简称《询问通知书》),EMS快递签收显示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签收,要求申请人自收到该询问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派员携带相关材料到常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受询问。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2022年7月25日、26日,被申请人分别对第三人戴*寿、苏*平、李*方、谭*平进行了调查询问。
2022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并邮寄了常人社监字令[2022]5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以下简称《限期改正指令书》),EMS快递签收显示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签收。该指令书中载明,依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直接认定申请人承揽的常德柳叶和园项目拖欠戴*寿、谭*平、徐*龙等26位农民工工资5594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责令申请人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戴*寿、谭*平、徐*龙等26位民工支付工资559406元。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内容。
2022年9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邮寄了常人社监理告字[2022]3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EMS快递签收显示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签收。告知申请人,鉴于其逾期不执行向戴*寿、谭*平、徐海龙等26位民工支付工资的改正指令,拟对其作出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同时告知其享*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2年9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书,称经申请人核实,从事木门安装工作的戴*寿等三人(未付工资共计7260元)及从事泥工的苏*平(未付工资5756元)尚有工资尾款未结清,在申请人尾款63万进账后将予发放。另外22人反映的欠薪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其中有12人并非公司聘用人员,在该项目中,公司聘用李*方负责7#栋的油漆施工项目工人的招募与管理,其招募的现场施工人员,公司已将名单登记造册,并已发放了工资(附明细)。另*谭*平、李*明、谭*平、温*娇、徐*炯、崔*兰、刘*阳、汤*松、易*、方*云、罗*辉、龙*凤等12人并不属公司登记在册的施工人员,并未与公司建立劳务关系,要求支付工资无依据,且与公司建立劳务关系的10位民工工资已按工程进度发放,剩余工资在工程结算后会一并发放,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根据公司每日统计的施工人数和施工量统计,7#栋油漆班共计工时853个,按照市场价工资总额应为30万至34万元,远低于认定所欠工资546390元。最后,7#栋油漆班专业能力不过关,共计产生了14.3万元的维修费用,应从班组工资中扣除。并提交了工资表及转账支付凭证、7#栋油漆班组考勤表及每日班组负责人报送施工人数的微信聊天记录、7#栋油漆班组结算清单、第三方维修扣款函、公司其他施工队对7#栋遗留问题进行维修签工单。
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调查询问的方式,相继向张*海、张*来、陈*意、王*妮、徐*龙、张春*、李*龙、刘*豪、徐*炯、崔*兰、汤*松、易*、方*云、罗*辉、龙*凤等人进行调查核实。其中,除陈书意明确表示签订劳务合同外,其余人员均表示未签订或者不知是否签订过劳务合同,系由包头李*方带来做工,口头约定工资,由包头李*方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发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的工资先转给李*方,再由他统一发放。
2022年9月21日,被申请人再次对第三人李*方进行调查询问,李*方明确表示未在公司登记造册中的12人中除徐*炯、崔*兰是徐*龙介绍的外,其余均是其喊来做工,唐*龙给的标准为20元每平米。因项目部当时没*足够的资金,所以每月发放5万元左右的费用,且不能一次性发放至一张银行卡上,所以为发放工资,公司将10位民工进行登记,将工资款先发放至10个登记在册的民工工资账户内,再转给李东方后由其统一均分给全部民工。李*方未承包楼栋工程,只是介绍工人赶7#栋、15#栋的工期,未签订承包合同。刘*阳并未在该工程工作,李*方为要回自己的工程款,虚报了刘*阳的信息。
根据申请人的申辩和对第三人调查情况,2022年9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并邮寄了《处理决定书》,EMS快递签收显示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签收。决定书载明,鉴于申请人逾期仍不执行本机关作出的限期改正指令,现决定对其作出按应付金额(534456元)5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理。申请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戴*寿、谭*平等25位民工(除去刘*阳)支付拖欠的工资534456元,并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267228元。
本复议机关认为:第一,依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保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本案中,第三人戴*寿、谭*平、徐*龙等26位民工在进行投诉时,提交了工程结算单、工资表以及考勤登记表。被申请人在接到第三人戴*寿等26位民工的投诉及相关材料后,依法向申请人发出《询问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上述《询问通知》书后未向被申请人提交任何材料,应承担不利后果。故被申请人依据第三人戴*寿等26位民工投诉的工资数额直接认定申请人拖欠民工工资共计559406元,向申请人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改正指令书》后,未按照指令书向第三人戴*寿等26位民工支付工资559406元,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拟对申请人作出按应付工资金额的5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并告知申请人自收到告知书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收到该告知书后递交了陈述申辩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后,对第三人易桥等15人进行了电话调查询问,对第三人李*方再次进行了调查询问。通过再次核实申请人及第三人提交的材料,第三人易桥等15人均表示在该工程工作过,第三人李东方也解释了申请人登记在册施工人员仅10人的原因,以及工资表的记录情况。被申请人据此认可了申请人关于刘旭阳不在该工程施工的陈述申辩,对于其他陈述申辩不予采纳,随后作出涉案《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申请人主张谭*平等11人未与之签订劳务合同,不属于其聘用的施工人员,要求其支付工资无依据。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而谭*平等11位民工均表示在该工程工作且提交了相关证据,另第三人李东方的询问笔录也证实了谭*平等11位民工在该工程工作过的相关事实。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谭*平等11位民工的工资负责清偿。故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第四,申请人提出根据每日施工人数和施工量统计,7#栋油漆班组的工资远低于索要的工资546390元。据查,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2日,与常德市鼎业房地产开发*限公司签订了《常德金科美的柳叶和园项目7#、13#、15#栋批量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人未提交劳务人员劳动合同书、劳务人员花名册、劳务人员考勤记录及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作量按月考核表,不能证实该主张,不能否定申请人拖欠第三人戴*寿等25位民工工资的事实,对该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第五,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违法,理由是作出了加付赔偿金267228元处罚数额巨大,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本案所涉加付赔偿金不是行政处罚种类,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应适用《行政处罚法》,且被申请人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作出了《事先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已经保证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故申请人该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第六,申请人提出第三人徐*龙等21人所在油漆班组技术不过关,造成共计14.3万元的维修费用,应从班组工资中减去。根据现有证据及调查结果显示,除第三人陈书意外,申请人与其余第三人均未签订劳务合同,申请人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第三人徐*龙等21人有技术不过关产生维修费用扣减工资的约定,亦没有证据直接证明维修费用的产生是民工的原因,申请人以第三人徐*龙等21人技术不过关而产生维修费用为由,拒绝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没有依据,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常人社监理字[2022]30号)。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附1:
第三人:徐*龙,男,生于1986年9月28日,住址:河南省太康县独塘乡大王庙******村,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609*****1
第三人:谭*平,男,生于1970年12月15日,住址:湖南省茶陵县腰陂镇马加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7012*****4
第三人:张*海,男,生于1991年2月4日,住址:河南省太康县清集乡将军营行政村***村,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102*****8
第三人:张*来,男,生于2000年4月3日,住址:河南省太康县清集乡将军营行政村***村,公民身份号码:411627200004*****7
第三人:陈*意:男,生于1997年9月7日,住址:河南省太康县独塘乡赵庄行***庄,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709*****9
第三人:魏*娟,女,生于1997年1月22日,住址:河南省太康县独塘乡****村,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701*****4
第三人:王*妮,女,生于1993年4月12日,住址:河南省太康县独塘乡***行政村官庄,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304*****6
第三人:张春*,男,生于1996年7月17日,住址:河南省太康县独塘乡******庄,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607*****5
第三人:张*海,男,生于1996年7月17日,住址:河南省太康县独塘乡****村曹庄,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9607*****1
第三人:李*龙,男,生于1992年4月1日,住址:安徽省太和县五星镇三李村委会*****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204*****8
第三人:刘*豪,男,生于2003年11月13日,住址: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号院,公民身份号码:411681200311*****3
第三人:徐*炯,男,生于1985年8月14日,住址:河南省太康县独塘乡大王庙行政村**村,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508*****2
第三人:崔*兰,女。生于1986年7月17日,住址:河南省太康县王集乡**行政村新庄,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607*****5
第三人:汤*松,男,生于1975年5月14日,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镇***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11197505*****4
第三人:易 *,男,生于1988年8月30日,住址:湖南省洪江市洗马乡***村四组113号,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808*****5
第三人:方*云,男,生于1976年8月14日,住址:湖北省云梦县伍洛镇**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7608*****6
第三人:罗*辉,男,生于1982年10月20日,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禾市镇瓦坞村*****42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8210*****7
第三人:龙*凤,女,生于1988年4月13日,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禾市镇瓦坞村*****42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8804*****2
第三人:苏*平,男,生于1969年12月19日,住址:湖南省汉寿县聂家桥乡***社区14组02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6912*****7
第三人:温*娇,女,生于1969年10月13日,住址:湖南省茶陵县腰陂镇马加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6910*****2
第三人:李*明,男,生于1967年7月12日,住址:湖南省茶陵县腰坡镇木冲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6707*****X
第三人:谭*平,男,生于1972年6月4日,住址:湖南省茶陵县腰陂镇马加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7206*****3
第三人:戴*寿,男,生于1967年5月12日,住址:湖南省澧县火连坡镇观音阁社区***,公民身份号码:432424196705*****2
第三人:戴*夫,男,生于1987年10月3日,住址:湖南省澧县大堰垱镇**社区,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8710*****6
第三人:戴 *,男,生于1983年2月4日,住址:湖南省澧县火连坡镇***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8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