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政复终字 [2023]3号
申请人:周*香,女,1967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区中山南路***湾12栋,公民身份证号:231025196711*****7
被申请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苠睿,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