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政复决字[2023]4号
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荷塘******届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颜*武,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谢建平,局长
第三人: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彭家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函》,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案情复杂,2022年12月28日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延期。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函》。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追回物业公司挪用申请人业主的维修资金。
申请人称:对于物业公司挪用申请人业主维修资金的不法行为,申请人多次向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反映、举报,但市房管局一直不作为。2017年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湘0702行初76号判决书(以下简称76号行政判决),判决“责令市房管局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对挪用房屋维修资金的案件调查处理并对原告作出书面答复”,但市房管局不履行法院判决,申请人认为行政处罚超期的情形不成立,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通过政府协同办公平台收到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移送的《案件移送函》,其移送的证据清单中并未附76号行政判决,案涉76号行政判决结果,被申请人无从得知。2、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并未对挪用维修资金问题进行认定。当事人在上诉期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2017年9月14日至2022年10月27日,时隔5年之久,未见常德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原市房管局)作出任何认定和书面回复,也未履行法院判决。市住建局在此期间也未将该问题作为案件线索移送相关行政处罚部门进行查处。3、2022年10月27日,市住建局移送的《案件移送案件函》,仅移送了有关线索,未对挪用房屋维修资金问题予以认定。湖南*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不能完全认定常德鼎城万*物业有限公司、常德市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德市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挪用维修资金的行为。上述3家公司截止服务时间均超过2年,属于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依法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函》回复的对象为市住建局,并非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市住建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其监管责任及时答复业主。
第三人辩称:一、第三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函》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二、通过与案涉小区服务人核对票据,可以认定3家物业服务人及该小区2014年前后的首届业委会均有使用、管理房屋维修资金不规范而存在涉嫌侵占拒不归还的情形,申请人应当对案涉3家物业公司及2014年首届荷塘**业委会提起刑事自诉,依法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市住建局将荷塘**小区物业公司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项转交常德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处理。2022年10月21日,市住保中心向市住建局出具《关于申请将荷塘**原物业公司涉嫌挪用自收维修资金问题线索移交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报告》,并附《案件线索移送函》,建议市住建局将该问题线索及时移交被申请人查处。2022年10月24日,市住建局向被申请人作出《案件线索移送函》。2022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市住建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同日,被申请人向市住建局作出《不予立案告知函》并送达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将该《不予立案告知函》转交申请人,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告知函》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控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办(2019)37号)规定,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市城区房地产项目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
《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本级机构改革涉改处级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常编发〔2019〕1号)规定,原市房管局的行政职能由市住建局承担,其余职责和住建系统相关事业单位的住房保障等公益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市住保中心,市房管局不再保留。
《关于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常编发(2020)18号)规定,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政公用事业执法监察大队、市住建局(市人防办)房地产执法监察大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支队成建制并入市城管执法支队。市城管执法支队明确相应执法大队专门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业务上以市住建局(市人防办)管理为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函》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二、申请人与《不予立案的告知函》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三、被申请人是否为追回挪用的房屋维修资金的责任主体。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告知函》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根据市住建局转送的《案件移送函》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函》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公文往来,属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且被申请人回复的主体为市住建局并非为申请人。该函本身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造成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根据被申请人“三定”方案职能职权的划分,被申请人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即被申请人具有对存在挪用专项维修资金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市住建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作出《不予立案告知函》。行政处罚立案或者不立案,产生的是对被处罚人给予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后果,只对被处罚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会增加申请人的义务或者减损申请人权利,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函》之间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第1项复议请求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般采取责令追缴或责令返还的方式,属于行政命令行为。被申请人集中行使的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并不包含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命令权,故被申请人无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因原市房管局被撤销,其行政职能职责由市住建局承担,《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控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办(2019)37号)规定明确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关于常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常编发(2020)18号)也明确相应执法大队专门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业务上以市住建局(市人防办)管理为主,故市住建局具有追回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定职责。申请人第2项复议请求可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向市住建局主张权利,要求市住建局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关于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函》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