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政复决字[2023]3号
申请人:李*恒,男,生于1989年7月23日,住广东省廉江市新民镇*****号,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907*****4
被申请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苠睿,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5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油焖烟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在中国邮政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5月23日签收。现该案已超出法定办理期限,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做出任何形式的办理结果,也未受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
申请人提交证据及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举报投诉信》及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购物小票复印件、产品实物包装袋原件照片。4挂号信回执及快递流通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被申请人不是适格主体,被申请人应为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依法转交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已督促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三)根据被申请人进行的平台检索,申请人不属于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打假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及材料:1、《行政复议答复书》。2、被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3、湖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4、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申请人的邮件封页。5、12315平台信息流转时间轴。6、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我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回复李广恒举报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全国12315平台登记反馈信息截图、全国12315平台流转信息时间轴。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5月2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25907598044),举报投诉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油焖烟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国邮政网显示该邮件已于2022年5月23日签收。
根据全国12315平台流转信息时间轴显示,该举报投诉于2022年5月24日由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平台进行登记。2022年5月24日由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分流转至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2022年5月31日由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进行自办操作。2022年6月6日由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始办理。2022年6月13日由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提交核查延期申请,并于当日通过。2022年7月4日由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核查反馈。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核查反馈情况内容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通过查验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湘粤食府“油焖烟笋”(生产日期:2022/01/02;净含量:350g)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第三方检测报告,报告结果均显示合格,故该“油焖烟笋”产品本身并非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食品,但其外包装营养成分表钠的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NRV%)标注“5%”,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49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的情形。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对湖南食艺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公司限期整改。另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1]153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故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所有查明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为适格的主体。依据《关于市城区工商质监管理体制调整中下放移交西洞庭管理区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常编办复[2015]205号)文件精神,西洞庭管理区组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后,及时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登记,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分送给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12315平台上受理后并未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22年7月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仅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答复,未书面送达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在行政复议期间,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处理决定书面送达申请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经得到了保障。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