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政复决字[2023]2号
申请人:李*平,男,生于1974年4月17日,住湖南省临澧县佘市桥镇蒋*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425197404*****9
被申请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苠睿,局长
第三人:常德市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总经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9月2日作出的《对<李*平撤销更正常德市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不服,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答复》载明:李*平,关于撤销更正常德市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收悉,现答复如下:一、2020年8月28日我局行政审批办对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一)我局为有权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的各种*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提交要求;(三)我局行政审批办作出变更登记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二、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已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且依据相关规定,未强制要求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材料,且在“申请人承诺(必填项)”一栏内已加盖公司行政公章;三、李*平诉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第三人常德市美*房地产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一案,经鼎城区人民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李*平诉讼请求。因此,我局不予撤销更正常德市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申请人称:《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的签名系伪造申请人签名后进行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予撤销。请求撤销涉案《答复》,责令被申请人更正违法工商登记变更。
申请人提交证据及相关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答复》及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律师指派函及身份证明。4、涉案《答复》签收日期说明。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事项属于重复申请,涉案《答复》合理合法;(二)被申请人的变更登记行为合理合法;(三)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及相关材料:1、《行政复议答复书》。2、被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3、李*平《提供虚假材料对常德市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诉求》(2020.12.3)。4、李*平《投诉书》(2020.11.4)。5、李*平《对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变更公司注册登记的补充情况举报》(2021.3.18)。6、李*平《关于更正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2022.3.15)。7、李*平《撤销更正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2022.8.23)。8、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李*平要求《对美*房地产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变更公司注册登记的举报》的回复等。9、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湘0703行初157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湘07行终38号。10、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关于更正常德市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的答复。11、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平撤销更正常德市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的答复。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13、常德市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8月25日提交的变更材料。14、常德市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7月提交备案的公司章程。15、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资料。16、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17、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调取身份验证信息的工作的通知》。18、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身份验证信息申请表》。19、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局反馈邮件。20、调取身份验证信息截图(黄*、陈*军、**身份验证信息)。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常德市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登记名称为常德市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24日,股东为黄*、陈*军,原注册资本为800万,黄*出资408万,陈*军出资392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2006年12月28日,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为3000万,黄*出资1530万,陈*军出资1470万。2009年5月19日,该公司投资人(股权)变更登记为黄*出资2730万,陈*军出资270万。2013年7月10日,该公司名称由常德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常德市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2月26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黄*变更登记为李小平。
2020年8月25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经营范围、地址等事项变更登记,并申请对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等进行备案登记。第三人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变更登记申请人承诺、法定代表人信息等文件及其他附件,同时提交了股东会决议、章程、任免职文件、股东黄*出具的承诺书及地址变更等相关材料。2020年8月28日,被申请人经过审核后向第三人分别作出(常德)登记内变受字(2020)第1656号受理通知书和(常德)登记内变核字(2020)第1635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第三人现法定代表人文*签收。同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换发了变更登记后的营业执照并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文*领取。
2021年9月26日,申请人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文*工商登记一案开庭审理,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合议庭审理后,驳回申请人的上诉。申请人后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审理后同样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复议期间收到再审裁定)。
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更正常德市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于2022年9月2日作出涉案《答复》,申请人出具证明,其于2022年10月25日收到该涉案《答复》。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11月4日、2021年3月18日先后两次向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回复不予支持。
还查明,2022年3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更正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被申请人以“相同事件正在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将依据判决依法进行处理”予以答复。2022年8月23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撤销更正法人变更登记,被申请人遂作出涉案《答复》。
所有查明事实均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答复》是否对申请人产生权利义务影响。第一,申请人先后四次以第三人伪造签名以及提供虚假材料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撤销或者更正常德市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对企业变更登记有异议的应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申请,并无更正变更登记的规定,故应认定申请人的请求均为撤销变更登记。被申请人通过调查询问,并向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最后于2021年1月11日口头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在2021年3月18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的《回复》中书面回复不予支持申请人的撤销请求,实际上已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进行了处理,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对该《回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回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应视为已经认同了被申请人不予撤销变更登记的处理。而申请人2022年8月23日再次提出撤销变更登记申请,未提出新的证据和理由,应认定为重复申请。被申请人再次作出不予撤销的答复,该结果申请人在2021年已经予以确认,没有异议。故涉案《答复》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也未增加当事人的义务。
第二,在申请人2020年11月4日、2021年3月18日先后两次向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后,被申请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且委托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证据进行了鉴定,最后作出不予支持的回复,并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