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不服市交警支队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1-18 15:12 来源: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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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政复决字〔2022〕48号


申 请 人:张*勇,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

身份证号:43242719720******0

住  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小区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戴林忠,支队长

住  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68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8月19日作出的常公(交)行罚决字〔2022〕430700290014449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24日18点左右饮酒,22点左右被石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楚江中队交警(以下简称楚江中队交警)查获,当时酒精呼气测试浓度为105mg/100ml。在三名交警驾车押送申请人去医院抽血的途中,一交警拿了一瓶不知名液体(含酒精)让申请人喝下,再去中医院抽血,申请人在被抽血过程中发现中医院护士用酒精消毒。交警存在执法违法问题,执法程序严重违规,申请人对最终酒精血检118mg/100ml的结果不予认可,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 申请人对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申请人在接受询问时承认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申请人对血检结果无异议;现场执法人员未曾给申请人含有酒精的水;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抽血时消毒液为“络合碘”;本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正确,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7月24日22点06分被楚江中队交警在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路段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浓度为105mg/100ml,申请人当场签字确认。随即交警易长伟、邓兆双,辅警覃哲哲驾车将申请人送往中医院抽血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测。抽血过程中护士使用络合碘消毒,并抽取血样两份,“F40197884”、“F40197926”。2022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将编号“F40197884”的血样送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022年7月25日中午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对现场执法过程及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均无异议。2022年7月27日,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常广德司鉴中心[2022]毒鉴字第13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乙醇浓度为118毫克/100毫升”,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22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吊销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告知申请人5日内有权要求听证,申请人未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8月19日经法制审核及集体研究,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2年8月23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张*勇曾用名张*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2022年8月2日经执法人员讯问,张*勇对血检结果无异议,并认罪认罚。张*勇未曾提出去往医院抽血途中有交警让其喝过有酒精的水及抽血过程中使用酒精消毒的违法事实,笔录均有本人签字确认。2022年9月14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申请人醉酒驾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所有查明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常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阀值为大于等于80mg/100ml属醉酒驾车。申请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105mg/100ml,血检结果酒精浓度为118mg/100ml,属醉酒驾车。被申请人在调查询问、讯问时和作出处罚决定前均告知了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因此,申请人在行政复议阶段提出“在被送往医院途中从交警处饮用过不知名液体(含有酒精)”和“在被抽血过程中发现中医院护士用酒精消毒”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过立案、调查、法制审核和集体研究等法定程序。现场执法人员均具有执法资格,执法过程、抽血过程及血样送检过程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二十元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公(交)行罚决字〔2022〕430700290014449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使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九条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五、《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

第十条抽取血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上述机构派出人员抽血,并对抽血过程全程监督。

(二)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交通警察应告知抽血人员抽取两份血样,且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分别使用洁净、干燥的容器封装,并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入纸质口袋密封,一份备案,一份送检。密封袋应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时间、血样用途,由被抽血人签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注明。

(三)填写《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写明抽血原因、抽血时间、抽血地点、被抽血人姓名等情况,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四)抽取的血样应及时送检,不能及时送检的,应低温保存。

第十五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查处涉嫌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时,应当通过现场拍照或者摄像等手段及时记录查获经过,照片或者录像应当反映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面貌特征;

(二)所驾机动车号牌、车型、颜色等基本特征;

(三)当事人接受呼气酒精检测的过程;

(四)能够反映查处过程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抽取的血样应当在一日内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上述机构应当及时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鉴定……

第三十条检验鉴定机构对血样检验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文书。检验鉴定文书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