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周振宇
2022年12月19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生态绿地系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将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修改为“城市生态绿地系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并删除第二款中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发展目标明确绿地布局、绿化用地指标和控制原则”。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经依法批准后”修改为“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内的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提出市城市建成区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控制指标方案。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不得降低原有的绿化指标”。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有关”。
五、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落实绿地面积”和第二款中的“是否符合国家城市绿化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六、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审查时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七、将第十五条中的“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地下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有关建设规范留有保证树木生长、绿地正常使用的空间和覆土层”修改为“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措施。在绿地范围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上面应当按照有关建设规范留有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的覆土层”。
八、将第十八条中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改为“城市生态绿地系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九、将第二十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中的“法律法规”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
十、删除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十一、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