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司罚决字〔2022〕3号)

2022-12-16 15:00 来源:常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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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司罚决字〔2022〕3号

当事人:湖南扬世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034475210XT

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XXXXX

负责人:苏XX,身份证号:4324231972XXXXXXXX

2022年7月4日,常德市司法局在对湖南扬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扬世所)年度考核中发现该所不具备基本办公条件、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内部制度、未落实统一收案收费制度,内部管理混乱。7月15日本机关向扬世所下达《关于对湖南扬世律师事务所的整改通知》,限期未整改到位。9月20日,本机关对扬世所涉嫌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和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一案正式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本机关在对扬世所办公地点(常德市武陵区XXXXXXX)现场检查中发现,扬世所办公地点未通水,没有单独的档案室、接待室,不具备基本办公条件,不符合年度考核要求;未按规定落实律师事务所学习培训和人才培养制度,未建立思想政治教育常态化机制,在检查中未看到任何有关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资料和记录;未落实合伙人会议制度;未建立健全业务档案和文书资料管理制度,律师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未及时将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等立卷建档,案卷装订未做到一案一卷,未统一交律师事务所负责保管,检查时律所内仅见XX部分代理案件卷宗;未严格执行统一收案制度,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结果显示:扬世所律师代理案件共有35件于2021年结案并公示文书,其中XX代理23件,XX5件,XX7件,上述案件在扬世所发文登记簿(2016-2022年度)中均未发现对应的收案、签发代理合同的记录。发文登记簿记录不规范,仅记载日期、代理律师姓名、代理合同份数,未对所收案件进行分类登记,无规范的收案审批流程;未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费管理混乱,扬世所2021年共开具法律咨询*律师代理费发票8张,上述8张发票的开票当事人在扬世所发文登记簿(2016-2022年度)中均未找到对应的收案、签发代理合同的记录。扬世所聘用专职律师5人,未依法购买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7月15日,我局向扬世所下达《整改通知》,限期1个月整改到位,到期扬世所未整改到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扬世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苏贤茂身份证、执业证复印件、扬世所发文簿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查询情况、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管理检查考评表、扬世所办公地点照片、湖南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信息、《关于对湖南扬世律师事务所的整改通知》及送达回证、常德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扬世所主任XXX做的询问笔录2份、对扬世所合伙人XX做的询问笔录1份。

2022年11月4日,本机关向扬世所送达《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11月9日,本机关收到扬世所邮寄的听证申请,并依法于12月13日组织听证会。

听证会上,本机关案件调查人员一一出示了上述证据,扬世所发表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对扬世所发文薄复印件、2021年开具的发票复印件(8张)、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件查询情况(35件)、湖南扬世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照片和2022年度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管理检查考评表的关联性提出异议。扬世所主要申辩意见为:1.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扬世所的办案数,并不能证明存在违规收费收案情形,登记簿、案卷、票据不完善不等于违规,要求查明具体哪件案件违规收费接受委托。2.根据法院审理案件实际情况,案件审理周期可能存在半年甚至一年的情况,35件案件是否有跨年案件,要求查明该所2021年度代理案件数。3.湖南扬世律师事务所虽然管理有不完善的地方,但仅是瑕疵,没有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现在正在整改之中。扬世所未向本机关提交证据。

关于扬世所申辩意见1、2,经复核,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的涉及扬世所代理的法律文书,仅能确定该35件案件的结案时间,不能确定案件的收案时间。在实践中,法院案件办理存在跨年情况。扬世所的1、2点申辩意见部分成立,本机关酌予采纳。

关于扬世所申辩意见3,经复核,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扬世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不符合年度考核要求,不依法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符合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要件。扬世所的该申辩意见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扬世所未建立健全业务档案和文书资料管理、统一收案收费、合伙人会议、学习培训和人才培养等内部管理制度,案卷未按规定立卷存档,日常管理松懈,办公地点未通水、未设专门的档案室,律所长期无人办公,已导致律所无法正常运转;年度考核检查中无法达到年度考核要求,限期内仍未整改到位;未依法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已查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扬世所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相关法条


常德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的;

(二)不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纵容、袒护、包庇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纵容或者放任律师在本所被处以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继续执业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者经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不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不依法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有《律师法》第五十条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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