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的必要性
因全新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的变化,为优化城市空间、美化城市环境,有必要对《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作调整,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的需要。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个别文字变更。根据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意见,更新专业名词表述。将第八条、第十八条中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修改为“城市生态绿地系统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二)关于绿线管理。第九条明确本级人民政府为城市绿线批准机关,更具操作性。
(三)关于绿化指标。原《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各项指标拟定时参照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6〕235号)已于2022年1月6日失效,后颁布了新的标准,且园林绿化标准体系将随城市化发展不断调整,故草案删除了量化指标,仅作原则性规定。
(四)关于绿化工程设计。因第十条的绿化指标修改而作了相应调整,删除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落实绿地面积”和第二款中的“是否符合国家城市绿化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五)关于建设与管理。竣工验收审查具体流程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故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审查时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六)关于建设避让。第十五条根据行政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对处理措施进行完善。
(七)关于法律责任篇的行政处罚条款。根据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再重复的原则予以删除。删除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二款兜底条款表述修改。
常德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