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区现水价为2015年8月制定,按相关政策要求,应于2020年予以调整,且近几年由于生产经营成本增长,水价与成本严重倒挂。为合理确定我市城区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城区供水事业健康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9〕939号)(已于2022年8月9日废止,按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执行)、《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湖南省定价听证目录》(湘发改价调规〔2020〕425号)等文件要求,以及市政府2019年10月23日第50次专题会议纪要、2020年3月6日第48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我委于2021年6月启动水价调整,进行了广泛调研、成本监审、代表座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价格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2022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城区水价调整方案。
适用范围和重点内容: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2.32元/m3、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3.48元/m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调整为9.28元/m3(以上价格均含0.08元/m3水资源费)。
按照《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将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各阶梯用水量调整为: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18m³(含18m³)、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18m³—30m³(含30m³)、三阶梯水量为30m³以上。依照1:1.5:3的比价关系,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第二、第三阶梯价格分别为2.32元/m³、3.48元/m³、6.96元/m³(以上价格均含0.08元/m³水资源费)。
阶梯水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用水量在周期之内可累计、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2.9元/m³标准执行。
对特困户、低保户等对象每户每月免收5m³水费;对三孩家庭、军残家庭居民生活用水量各阶梯等级相应调增5m³/月。对多人口家庭(6人及以上),由用户申报并经供水公司确认后,按实超人数核增每人每月4m³水量。
本次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执行时间为,居民生活用水:2023年1月1日起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新价格;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分两年调整到位,每年分别上调0.38元/m³、1.02元/m³,即:2023年1月1日起第一次抄表执行原价格,第二次抄表分别执行3.1元/m³、8.26元/m³,2024年1月1日起第一次抄表分别执行3.1元/m³、8.26元/m³,第二次抄表分别执行3.48元/m³、9.28元/m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