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财政局等3个部门关于重新明确市江北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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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函〔2018〕1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江北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收费对象

凡在市江北城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办公用房、工业及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执收管理

市江北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收取。对于未批先建、超容积率等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建筑面积增加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及时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

1.住宅类:住宅多层(七层及以下)和高度24米以下的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按68元/平方米收取;住宅高层(七层以上)和高度24米以上的办公用房(含配套设施),按88元/平方米收取。

2.工业类:按50元/平方米收取。

3.商业类:按118元/平方米收取。

四、其他

1.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土地利用条件、规划条件等调整而造成规划用途改变或建筑面积增减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按照调整后的规划用途和规划建筑面积予以补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文件的,具体征收标准从其规定。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文件自行废止。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