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关于《常德市公安局关于依法处理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2022-10-29 15:28 来源:常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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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常态化抓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震慑、有力惩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触犯“妨害公务罪”;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强化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有力形成震慑,严厉惩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疫情防控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起草过程

由市局警令部、法制支队、治安支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初审后,各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讨论、征得意见,经集体审议后通过。

五、适用范围

常德市全市范围内

六、主要内容

本通告共十条,对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的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为进行列举,涉及未按规定报备、违规聚集、未按规定核酸检测、拒不配合流调检查、拒不落实防疫措施、拒不配合防控管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规售药接诊、未履行主体责任、其它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等

 

常德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