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常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2-06-07 16:06 来源: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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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委省政府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常德实际,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常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根据本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二、制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如果系本单位同事存在违法行为,但举报人并非直接参与管理、经办、监督之岗位,其举报也可获得奖励。  

(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的内容

1.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具体行为包括:(1)不如实申报参保人数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2)不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3)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的;(4)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导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5)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6)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其他行为的。

2.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具体行为包括:(1)参与工伤救治、检查、诊断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票据的,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工伤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人员记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为非工伤医疗(药)定点机构提供记账服务的,挂名(床)住院的,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的;(2)从事失业人员培训、职业介绍的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3)用人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费返还的;(4)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

3.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

具体行为包括:(1)单位或个人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参保资格或办理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待遇的;(2)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其亲属及他人用虚假死亡证明或故意隐瞒死亡事实等手段骗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3)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从用人单位获得工伤医疗费用或工伤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4)个人用虚假失业证明或故意隐瞒失业再就业事实,骗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5)个人故意隐瞒丧失供养条件事实,骗取社会保险供养待遇的;(6)个人用假发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7)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的。

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之机,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待遇的。

具体行为包括:(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擅自篡改鉴定结论协助骗取基金支出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提供虚假鉴定意见协助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2)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协助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或待遇的;(3)为参保人提供假发票协助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4)其他协助他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待遇的。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

具体行为包括:(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基金支出的;(2)违法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或转入财政专户或经办机构开立的收入户、支出户以外其他账户的;(3)违法违规进行待遇核定和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4)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征或者多征社会保险费的;(5)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6)贪污、侵占(侵吞)、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7)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资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8)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9)将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投资运营的;(10)其他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三)举报方式有哪些?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

(四)举报人给予奖励,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1.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联系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2.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提供相关的证据及线索,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相关人员及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先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掌握;

3.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奖励金额标准是多少?

举报事项根据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金额予以奖励,查实金额10万元以内的,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实金额的5%予以奖励,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对举报人再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四、本办法于2022年6月7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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