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标
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升困难群众满意度、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相关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三、适用范围
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四、具体内容
1.统一确定第三类救助对象认定标准。第三类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其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的重病患者或个人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以上、因病致贫的大病患者。
2.明确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范围。将我市原脱贫攻坚期间33种大病专项救治病种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范围,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进行报销,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限额范围。重特大疾病与特殊疾病门诊病种重合的,按重特大疾病门诊享受救助。重特大疾病目录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33种重特大疾病为: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重性精神病、肺结核病、尘肺病、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风湿性心脏病。
3.提高再救助年度限额。将我市再救助年度实际限额从3万元提高到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