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做好全市专职(兼职)律师、法援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执业申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专职(兼职)律师、法援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专职律师:
1. 如法网上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员在如法网·律师&法援系统登录通道填写《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提交给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通过后,流程提交给市司法局或省管县(石门县),纸质资料提交律所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2. 应提交的纸质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格式文本见附件1);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照片页)或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实习人员登记表》);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6)申请人出具的本人非公职人员,未受过刑事处罚无被开除公职等情形的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4);
(7)二寸蓝底证件照3张;
(8)专职律师执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12)。
兼职律师还应提交:
(1)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格式文本见附件5);
(2)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符合兼职条件的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6);
(3)兼职律师执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13)。
(二)法援律师
应提交的纸质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如法网上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员在如法网·律师&法援系统登录通道填写《法援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提交给拟执业的法律援助中心,法援中心通过后,流程提交给市法援中心或省管县(石门县)。
2. 应提交的纸质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法援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格式文本见附件2);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照片页)或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实习人员登记表》);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系法律援助中心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同意申请人执业的证明(格式文本见附件7);
(6)二寸蓝底证件照3张;
(7)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14)。
(三)公职律师
应提交的纸质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 《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格式文本见附件3);
2.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照片页)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公职人员身份的证明及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证明(格式文本见附件8);
5. 申请人出具的不存在受过刑事处罚、开除过公职、吊销过执业证书等情形的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9);
6.二寸蓝底证件照3张;
7.公职律师执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15)。
如法网需完善的资料待纸质材料通过后,另行通知。
(四)公司律师
应提交的纸质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 《公司律师执业申请表》(格式文本见附件3);
2.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照片页)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公司出具的申请人企业员工身份的证明及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证明(格式文本见附件10);
5. 申请人出具的不存在受过刑事处罚、开除过公职、吊销过执业证书等情形的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1);
6. 二寸蓝底证件照3张‘
7. 公司律师执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16)。
如法网需完善的资料待纸质材料通过后,另行通知。
二、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要如实填写表格准备资料,不得做出虚假承诺,否则查证属实将吊销执业证书。
(二)各区县(市)司法局和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各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认真核查原件及复印件,确保报送的资料真实齐全。
(三)因石门县属于省管县,故石门县的专职(兼职)律师、法援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执业申请由石门县司法局直接受理。
(四)各区县(市)司法局负责收集、报送本区县(市)各单位人员的申请资料,汇总填报《2021年常德市专职(兼职)律师个人信息表》(附件17)、《2021年常德市公职(公司)律师个人信息表》(附件18)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司法局。
(五)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市直各党政机关法制部门和各企业法务部门也要填写好相应信息表(附件17或附件18)盖章后,连同本单位人员的申请资料报送至市司法局。
(六)请于2021年7月30日前将申请资料报送常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若未按时间提交材料,则延迟至下个批次办理。
联系人:王芳 联系电话:7760020
附件:
1.专职(兼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2.法援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3.公职(公司)律师执业申请表
4.专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5.兼职律师证明材料
6.兼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7.法援律师证明材料
8.公职律师证明材料
9.公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10.公司律师证明材料
11.公司律师执业承诺书
12.专职律师执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13.兼职律师执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14.公职律师执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15.公司律师执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16.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17.2021年常德市专职(兼职)律师个人信息表
18.2021年常德市公职(公司)律师个人信息表
常德市司法局
2021年7月27日
附件1
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申 请 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专职(兼职)律师
执业机构名称:
|
专职(兼职)律师执业申请书
湖南省司法厅: (申请专职(兼职)律师执业的依据和理由)
此致 湖南省司法厅
申请人:XXX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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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民族 |
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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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律师) 资格证号 |
文化 程度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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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户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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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名称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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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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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地址 |
档案 存放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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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间 |
原工作 单位 |
原任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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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住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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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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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
起止时间 |
在何地何部门(学习)工作 |
职务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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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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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何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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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申 请 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法律援助律师
执业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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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情况 |
受过何种专业教育 |
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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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取得何种专业学位 |
学位证书 名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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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学学历人员何时何地 受过何种法律专业培训 |
取得何种 证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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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具有国外学历 |
取得何种 学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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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经历 专业职务 |
曾在何处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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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何种专业技术职务 |
受聘起止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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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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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握何种外国语言 |
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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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何种少数民族语言 |
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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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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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司法局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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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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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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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申请书
湖南省司法厅: (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的依据和理由)
此致 湖南省司法厅
申请人:XXX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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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民族 |
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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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律师) 资格证号 |
文化 程度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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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户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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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名称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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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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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地址 |
档案 存放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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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间 |
原工作 单位 |
原任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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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住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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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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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
起止时间 |
在何地何部门(学习)工作 |
职务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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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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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何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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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公职(公司)律师执业申请表
申 请 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
执业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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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情况 |
受过何种专业教育 |
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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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取得何种专业学位 |
学位证书 名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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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学学历人员何时何地 受过何种法律专业培训 |
取得何种 证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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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国外学历 |
取得何种 学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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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经历 专业职务 |
曾在何处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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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何种专业技术职务 |
受聘起止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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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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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何种外国语言 |
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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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何种少数民族语言 |
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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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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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司法局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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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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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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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公司)律师执业申请书
湖南省司法厅: (申请公职(公司)律师执业的依据和理由)
此致 湖南省司法厅
申请人:XXX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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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民族 |
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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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律师) 资格证号 |
文化 程度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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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户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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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工作 部门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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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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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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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住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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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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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
起止时间 |
在何地何部门(学习)工作 |
职务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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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过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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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过何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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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情况 |
受过何种专业教育 |
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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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取得何种专业学位 |
学位证书 名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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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学学历人员何时何地受过何种法律专业培训 |
取得何种 证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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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有国外学历 |
取得何种 学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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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经历 专业职务 |
曾在何处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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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何种专业技术职务 |
受聘起止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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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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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何种外国语言 |
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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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何种少数民族语言 |
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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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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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司法局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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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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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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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适用于申请专职律师执业)
承 诺 书
本人郑重承诺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本人不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①现为国家公职人员;
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③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
2.执业期间严格遵守《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如不再符合专职律师执业条件时,及时主动报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并申请注销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5
(适用于兼职律师执业)
证 明
兹证明,XXX同志系我院(校、单位)法学教师(研究人员),目前在我院(校、单位)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我单位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适用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承 诺 书
本人郑重承诺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本人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
XX年XX月- XX年XX月,在XX院(校、单位)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
XX年XX月- XX年XX月,在XX院(校、单位)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
2. 本人不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
3.执业期间严格遵守《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如不再符合兼职律师执业条件时,及时主动报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并申请注销兼职律师执业证书。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7
(适用于司法局在职公职人员申请法援律师执业)
证 明
兹证明,XXX同志系我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同意其法律援助律师执业。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
(适用于申请公职律师执业)
证 明
兹证明,XXX同志系本单位公职人员,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或者基本称职)。
XXX同志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经历:
XX年XX月- XX年XX月,在XX单位从事XX工作;
XX年XX月- XX年XX月,在XX单位从事XX工作。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
(适用于申请公职律师执业)
承 诺 书
本人郑重承诺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本人不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①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
②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
③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执业期间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如不再符合公职律师执业条件时,及时主动报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并申请注销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10
(适用于申请公司律师执业)
证 明
兹证明,XXX同志系本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XXX同志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的经历:
XX年XX月- XX年XX月,在XX单位从事XX工作;
XX年XX月- XX年XX月,在XX单位从事XX工作。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另附相关证明)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适用于申请公司律师执业)
承 诺 书
本人郑重承诺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本人不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③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
④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执业期间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如不再符合公司律师执业条件时,及时主动报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并申请注销公司律师执业证书。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1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二)行政机关
名 称:湖南省司法厅 联系方式:0731-82213869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非国家公职人员,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未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证明。
(二)证明用途
符合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相应条件。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律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无下列情形:现为国家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准予律师执业的决定。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湖南省司法厅(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1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二)行政机关
名 称:湖南省司法厅 联系方式:0731-82213869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未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
(二)证明用途
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相应条件。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未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息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准予兼职律师执业的决定。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本人属于 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正式在编人员;本人在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教学科目/研究方向为: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1.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证号:
2.职称证书,编号:
3.其他: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査、核验。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地址: ,人事部门联系人: ,联系方式: ;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湖南省司法厅(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1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二)行政机关
名 称:湖南省司法厅 联系方式:0731-82213869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未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未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未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未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从事法律事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1年以上的证明。
(二)证明用途
符合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相应条件。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2.《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未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未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未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未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从事法律事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1年以上。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决定。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本人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单位名称)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担任法官/担任检察官/担任律师);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担任法官/担任检察官/担任律师)的单位核查电话: ,地址: ;
法官工作证(检察官工作证/律师执业证),证号: ;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湖南省司法厅(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15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二)行政机关
名 称:湖南省司法厅 联系方式:0731-82213869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未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未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未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从事法律事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1年以上的证明。
(二)证明用途
符合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相应条件。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2.《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企业员工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司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未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未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未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从事法律事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1年以上。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决定。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本人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单位名称)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担任法官/担任检察官/担任律师);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担任法官/担任检察官/担任律师)的单位核查电话: ,地址: ;
法官工作证(检察官工作证/律师执业证),证号: ;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湖南省司法厅(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16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颁发法律援助律师证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二)行政机关
名 称:湖南省司法厅 联系方式:0731-82213869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未曾被开除公职的证明,未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证明。
(二)证明用途
符合申请颁发法律援助律师证书的相应条件。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无下列情形: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颁发法律援助律师证书的决定。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湖南省司法厅(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17
2021年常德市专职(兼职)律师个人信息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员: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资格证号码 |
拟执业机构 |
执业证类别 |
所在地区 |
是否中共党员 |
入党 时间 |
党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
执业证 号码 |
执业证流水号 |
领证签字 |
附件18
2021年常德市公职(公司)律师个人信息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员: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法律职业 |
工作单位(公司、企业名称) |
人员 |
所学 |
最高 |
党派 |
联系电话 |
所属区县(市) |
执业证流水号 |
领证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