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正平代表在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72号《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在我市统一和规范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参考:
一、武陵监狱办理减刑、假释流程
1.武陵监狱各管犯单位在接到刑罚执行科的减刑通知后,各分监区开始对照通知对在押罪犯进行摸底,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先由分监区全体警察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全体罪犯予以通报。
2.武陵监狱监区(管犯科室)收到分监区呈报的减刑材料后,监区长办公会对全监区呈报的罪犯减刑、假释各方面条件进行集体审核,审核结果在监区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将材料上报到刑罚执行科。
3.武陵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各管犯单位呈报的减刑、假释案卷后,严格对照相关规定: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⑵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高检会〔2009〕3号《关于印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⑷司法部77号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⑸司法部司发通【2006】47号《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湘高法发【2003】7号《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细则规定》(试行);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司法厅湘司发【2008】1号《关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具体适用的实施意见》;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湘监管发【2008】91号《关于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在减刑假释工作中具体适用相关规定的通知》;⑼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湘检会【2006】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⑽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湘监管发【2003】101号《关于呈报罪犯减刑、假释工作规定》;⑾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湘监管发【2006】246号《关于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规程》;⑿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湘监管发【2005】153号《关于修改湘监管发【2003】101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司法厅湘司发〔2011〕6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大监狱老病残罪犯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力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对每本案卷进行认真是核,审核后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将案卷提到监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会邀请司法局监所科和驻狱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评审结果在各管犯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公示日过后,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班子成员全部参加,再一次对呈报的对象进行集体是核,审核通过后,由刑罚执行科将案卷提交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4.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监狱提交的减刑、假释案卷进行认真审核后,组织合议庭进行合议,对假释罪犯进行公开听证,检察院派员参加以中院裁定减刑、假释的,结果在监内进行公示,公示日期满无异议的,由法院向罪犯宣判裁定结果,进行减刑和假释释放。
5.驻狱检察机关和市司法局监狱劳教管理科在减刑、假释全过程中进行同步监督,并提出建议,以保证减刑、假释案件实体、程序合法。
二、关于社区矫正机构与监狱及其他司法机关衔接问题
(一)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
《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第二条 规定:“ 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在对被告人(罪犯)实行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前,委托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居住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再犯罪风险、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矫正环境等进行调查核实,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评估后向委托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罪犯)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的活动。”
《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对被告人(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实行社区矫正的,应及时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函,并附起诉书(判决书)副本,同时将委托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函抄送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
《湖南省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的对象一般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和拟裁定假释、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假释前应当委托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向委托人民法院提出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报告,人民法院根据评估报告进行裁定;检察机关对此进行监督。
(二)要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范管理假释人员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根据以上规定,司法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做好如下协调配合工作:一是法院对裁定假释的罪犯的情况,要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及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二是法院对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假释建议书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裁定。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书。四是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及时实行社区矫正。
联系方式:市司法局监狱劳教管理科 覃清平 7760026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 毛泉清 7760102
常德市司法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