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

常德市司法局对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1号建议的回复

2014-05-20 08:36 来源: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黄道田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司法局增设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大队的建议》已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收到你们的建议后,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了研究,决定由局政治部人事科负责办理反馈。现将有关建议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我市法律服务市场概况

  我市法律服务机构共有5类118家,执业人员1126名,辅助人员650名左右。其中,律师事务所38家,执业律师412名;公证机构10家,执业公证员27名;司法鉴定机构19家,执业司法鉴定人307名;基层法律服务所41家,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32名;机构10家,执业法律援助律师51名。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办理各类诉讼案件14790件左右,业务收费5861.85万元;公证员办理各类公证10994件左右,业务收费251.9万元;司法鉴定人办理各类鉴定11152件左右,业务收费1548.23万元;法律援助律师办理各类援助

案件2194件。广大法律服务人员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为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我市法律服务市场执法现状

  虽然市、县人民政府“三定”方案均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法律服务市场的职能,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设立统一的执法机构,对法律服务市场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相关职能科室各自为政,缺少打击力度,导致我市法律服务市场较为混乱:一些无资质人员冒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律师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诈骗钱财;一些公检法退休人员无证执业;个别社会团体非法成立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一些不法分子制售假公证文书,严重损害国家公证的公信力,给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少数执业法律服务人员服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低下,收取不办案、收钱乱办案仍然存在;等等。正因如此,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成立专门法律服务市场执法机构。

  三、我局所做工作

  我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关于申请成立常德市法律服务市场稽查支队的请示》常司党〔2014〕19号向市编委申请成立常德市法律服务市场稽查支队。其主要职责:对全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5类法律法规规范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常德市法律服务市场稽查支队行政级别为正科级,拟在我局法规科加挂,执法人员拟定5名(其中,支队长、副支队长各1名),请求解决政法专项编制2名,其余由我局在总编制内调剂解决。4月11日,会办单位市编办以《关于市人大六届三次会议第191号建议的会办意见函》(常编办函﹝2014﹞4号)提出相关建议: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能职责,在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总量内,通过整合调整、内部挖潜等手段,进一步加强有关律师、公证工作监督管理工作。如根据工作需要,确须设立法律服务市场稽查机构,应由司法行政部门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专题报告,再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权限和程序研究办理。

  四、成立常德市法律服务市场稽查支队执法主要法律依据

  ㈠律师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㈡公证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向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㈢司法鉴定类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四)基层法律服务类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第四十二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五十五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五)法律援助类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业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由设区的市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下三个月以下。

  第二十七条律师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常德市司法局

2014年5月20日

 

  签发 人:胡云武     联系人:黑启安

  联系单位:常德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7760015

 

归档时间: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