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

常德市司法局关于对常德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2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2016-04-01 08:36 来源:市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市公安局:

  黄道田代表在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82号《关于再次提请公安机关依法提供民商事案件涉案人员信息,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并与市司法局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参考:

  一、我市律师在代理民商事案件时调查取证的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因此,民事纠纷的被告为公民个人时,就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否则,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近几年来,我市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到公安机关调取有关涉案人员的居民信息时屡被拒绝,导致无法向法院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证据而不能立案,使当事人的诉求无法得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二、对我市律师在代理民商事案件时调查取证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据此,律师在代理民商事案件,需要到公安机关调查相关资料和信息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落实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允许律师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相关信息资料。律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为了保护我市律师依法调查取证的权利,建议市公安局与市司法局就律师调查取证问题进行调研,并出台具体规定。

  联系方式: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 毛泉清  7760020

  

常德市司法局

2014年4月1日

 


归档时间: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