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待遇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我市基层司法所的基本情况
1、目前基层司法所职能任务繁重而艰巨。司法部[2009]19号文件规定:乡镇司法所主要工作职能:一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二是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三是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四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五是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六是组织开展基础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七是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八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目前司法所的职能和相对应的职级待遇是不匹配的,基层司法所应该和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享受同级待遇。
2、去年全市乡镇撤并后,我市司法所由原来的230个,减少到167个,政法专项编制348人。司法所去年工作成效显著。2016年全市司法所和调委会共调处各类纠纷22966件,调解成功21844件,成功率95.1%;制止群众性械斗22起,群体性上访198起,防止民转刑案件256件,防止民间纠纷案件自杀95起,挽回经济损失1.5亿元;2015年全市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671人,解除社区矫正6145人,其中武陵、鼎城两区社区服刑人员基本占了总数的三分之一。到目前为止,全市每个社区矫正对象都建立了文字和电子档案,市司法局推广了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报到指纹打卡,手机定位等管控手段,帮教率达100%;基层司法所共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活动2344场次,教育群众50余万人;为乡镇政府(街道)提供司法建议3000余条,为“法治常德、平安常德”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基层司法所明确为副科级单位的条件和政策依据
1、2017年《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要积极争取省委省政府对司法所建设的政策支持。结合社会治理新形势和我省司法所现状,加强与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的沟通协调,重点解决当前司法所在机构级别、人员编制管理、队伍建设、经费和装备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力争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推进全省司法所建设上一个新台阶。
2、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当前,加快基层司法所机构体制改革,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一项主要措施。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司法所的各项建设,出台了相关文件。2012年湘办发[2012]6号文件要求,“要参照公安派出所所长、人民法庭庭长的职级待遇,明确司法所主要负责人的职级待遇”。2014年市政府常务会议第12次纪要要求,要切实加强司法所建设,明确由市编办负责对全市基层司法所机构及所长职级问题调研并提出建议。为配合市编办做好此项工作,我局派人到省内其他州市了解了相关情况。湘西、湘潭、衡阳等地市对司法所职级问题解决较好:湘西自治州以两办名义《转发州司法局〈关于加强全州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报告〉通知》(州办发[96]4号)规定“......我州乡镇原成立的司法办更名为司法所,为副科级单位,具体由市编委下文予以确认”;湘潭市以6部委的名义下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司法所队伍建设的通知》(潭市司发[2005]1号)规定“......各县市区应根据市委潭市发[2004]13号文件规定,乡镇街道司法所按副科级单位设置。”衡阳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2015]10号“...乡镇街道司法所所长的副科职级待遇、人员经费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2]6号)要求”。
三、为落实司法所机构、所长职级待遇问题,我们所做的工作:
1、我局为落实市政府2014年第12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在2014年、2015年、2016年三次向市编办打报告,建议发文明确司法所副科级机构,解决司法所长副科级职级,以加强司法所建设。
2、根据湘司办通[2016]10号文件精神,省厅决定将在全省评选第六批“湖南省模范司法所”和“湖南省规范化司法所”。其中省级模范司法所必须具备“司法所明确为副科级单位,或司法所长明确为副科级干部”。鉴于此,我局为全面落实省厅要求,争创省级模范司法所,已向市编办请示解决司法所待遇问题,市编办已进行调研。
3、近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将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办来常德调研,重点解决基层司法所机构级别、人员编制管理、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
常德市司法局
2017年4月10日
联 系 人:胡大虎 联系电话:776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