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教育管理体制和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教师和外界之间,包括教师和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教师和社会其他主体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一如大学女教师患癌症被学校开除事件,又如13岁学生为抢手机泼汽油烧伤教师事件。在中小学,学生殴打老师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公然辱骂老师更成为家常便饭。这一系列的事件背后其实都是教师权益的损害。那么,当教师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教师该如何寻求救济呢?
作为普通公民,教师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其与外界的纠纷。同时,教师作为一类特殊的职业群体,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权利、义务及权益救济途径做了一些专门的规定。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许多教师对这些规定不甚了解,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一些教师感到茫然无措,不知该如何进行维权,个别教师出于义愤甚至采取非法手段来讨要“说法”,这些不但不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甚至会反过来再次伤害教师本人。为此,接下来介绍几种常见的教师权益救济途径供参考。
一、教师申诉。教师申诉是教师法规定的一种教师权益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此即教师申诉的法律依据。实践中,一些教师在与学校或有关行政部门发生纠纷后,向相应的组织机构口头提出或者递交书信反映情况,要求给予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教师申诉”。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申诉”是一种专门的权利救济途径。它有法定的处理程序,并要求申诉人、被申诉人及申诉受理机构按照规范的格式出具书面材料。教师对于学校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行为不服,或者认为学校或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以提出教师申诉。
二、人事争议仲裁。按照人事部2002年7月发布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度、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教师与学校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或者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于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三、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实践中,当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适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作出该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复议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复查并作出决定。我国中小学教师管理中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对违法不作为的,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等等。
四、诉讼。诉讼是一种专门性的司法活动,它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并具有终极性的效力和权威。诉讼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法律纠纷。对于一些现有法律法规比较明晰的问题,教师在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无法达到维权目的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诉讼渠道,作为解决法律纠纷的强有力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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