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司案〔2017〕2号C类
张剑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市各区县设立“刑事和解室”,规范刑事和解流程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文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明,疏导等办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到目前为止,全市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2699个,人民调解员总人数12442人,专职调解员总人数2581人。2016年人民调解案件21294件,调解成功20208件,调解成功率95%,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89件,防止民转刑案件241件,防止群体性上访270件,防止群体性械斗68件,挽回经济损失1.5亿元以上。2016年,市司法局被司法部评为2016年度人民调解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人民调解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为了缓解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经费不足,常德市司法局、常德市财政局于2016年(常司发〔2016〕2号)下发了《关于印发常德市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市本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依托市直单位建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委会调解的案件“以奖代补”标准为:一般纠纷每件50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100元,重特大纠纷每件200元。各区县(市)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标准由各区县(市)司法局、财政局根据本地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情况制订。
二、“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及定位
随着2013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下过失犯罪的刑事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让受害人得到赔偿,与被告嫌疑人达成谅解协议,作到案结事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20条:要完善刑事诉讼中的和解、调解制度。对于符合刑诉法规定可以和解或调解的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刑事和解,刑事诉讼中的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可以邀请基层组织、特邀调解员以及当事人在单位或同事、亲友等参与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2010年8月9日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印发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了刑事和解属于人民调解的范畴。
三、邵阳市刑事和解的情况
全省首先在邵阳市隆回县2009年由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隆民调字〔2009〕1号)下发了《关于印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隆回县司法局<关于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提出了刑事和解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导地位。强调了需要进行刑事和解的,由人民检察院发函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同时明确刑事和解是从属人民调解工作的范畴。
四、刑事和解在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中实际情况
从各区县(市)调研的情况来看,各区县(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均已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调解室,虽然名称不是刑事和解室,目的都是一样。如鼎城政法委就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乡镇基层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明确规定。因此,实际情况是各级已经将刑事和解工作已经完全纳入“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大调解的体系,并对全社会造成了积极的正面影响。
综上所述,张剑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市各区县(市)设立刑事和解室”,规范刑事和解的流程的建议,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实际运用中对化解矛盾纠纷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并造成了积极的社会影响,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并希望您继续关注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并一如既往的支持。
常德市司法局
2017年5月15日
签发人:曾勇 联系人:胡大虎
联系单位:常德市司法局基层科 联系电话:776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