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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司法局对市七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01号提案的回复

2020-05-25 08:00 来源:常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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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司提复〔2020〕2号A类


呙滨辰、朱惠平、肖超银、熊文琴、黄广菊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落实社区矫正作用的提案》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开始在北京试点,2009年在全国试行;2010年我市开始社区矫正工作,至今已十来个年头。从公安机关把工作职能移交司法行政,从部颁规章到2019年12月28日通过《社区矫正法》,到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逐步摸索、完善、规范。历年来,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全市社区矫正监管安全持续稳定。现将您提案相关问题汇报如下:

一、关于“尽量安排社区矫正对象出入活动地点集中,或者限制参加一些公益性质的劳动,由用人单位提供食宿并进行集中协管、执法机关定时监管”的建议。

我从三个方面向委员进行汇报:

一是关于尽量安排社区矫正对象出入活动地点集中的建议。关于其中大家担心的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危险性的问题。《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所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以充分考虑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社区矫正法》第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四条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所以社区矫正机构在日常监管中不能限制其活动的场所,但是判决书有明确禁止令的,我们将依法实施监管。

二是关于限制参加一些公益性质的劳动的建议。如上所述,如果没有禁止令和违反监管规定,我们一般不能限制其参与公益活动,但是我们开展教育帮扶时,根据矫正方案个性矫正要求,社区矫正机构会酌情遵照《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三是关于用人单位提供食宿并进行集中协管、执法机关定时监管的建议。《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我们会督查用人单位按照法定义务,依法协助搞好监管。

二、关于“执法机关尽可能少到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监督检查、避免左邻右舍评头论足,对社区矫正对象造成心理上的创伤影响其自身改造和家属的创伤”的建议。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同时《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控告人和检举人。所以我们根据监管的需要,会适时到社区矫正对象家庭进行必要的实地查访,但会依法充分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日常主要依靠矫正小组成员和信息化核查手段进行监管,尽量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三、关于“执法机关尽可能多的为罪犯开设学习班或者发放一些普法资料,并布置相关的学习任务,实质上起到矫正的作用,帮助其积极改造”的建议。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所以我们会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个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开展针对性的教育矫治。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全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将围绕《社区矫正法》7月1日正式实施,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支持,依法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依法设置能够独立履行刑事执行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积极开展队建制改革试点,逐步推动建立专业的执法队伍;依法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依法落实社区矫正保障;依法推进智慧矫正建设。主要工作措施如下:

(一)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六个一”活动。

一是开设一个社区矫正宣传专栏。与全市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类宣传媒体的合作,利用网站或其他媒体开设宣传专栏,广泛宣传《社区矫正法》相关知识、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成效、社区矫正典型案例。二是开展一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题学习培训。确保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训率达到100%,加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法》的理解和掌握。三是组织一次专题学法用法学习研讨会。市、县两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一次专题交谈学习研讨,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消除误区,进一步统一执法理念,规范执法标准。四是举行一次《社区矫正法》宣传月活动。今年5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开展为期1个月的《社区矫正法》宣传月活动,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要通过悬挂横幅、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开展现场宣传。五是组织一次《社区矫正法》学法知识竞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社区矫正法》学法竞赛活动。线上采取实名认证的形式组织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加学法答题活动,参与率100%。六是组织一次社区矫正对象专题集中学习教育。把《社区矫正法》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重要学习内容,组织开展专题教育学习,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学习100%参与,提高社区矫正对象守法意识。学习结束后,组织全市社区矫正对象统一考试,社区矫正对象考试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二)大力加强社区矫正参与单位的学习宣传。将《社区矫正法》纳入《2020年常德市“七五”普法读本》,作为2020年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的必学和必考内容,进一步提升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重点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单位的学习宣传,确保各部门明确法定职责,能够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做到有法必依,共同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沟通协作机制。

(三)认真做好全市社会面的学习宣传。一是按照省司法厅统一部署,将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列入2020年度法治常德建设考评和全市普法工作内容,纳入依法治省专项督察范围;二是各区县市统一规范宣传标语,印制宣传海报和手册或制作宣传短片,统筹指导辖区的《社区矫正法》宣传工作;三是按照省司法厅统一部署,集中开展好6月全省“《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周”活动,各区县市结合实际开展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四是广泛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推动《社区矫正法》法律知识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家庭,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知晓度;五是利用各级“司法行政”“普法”公众号和省内主流媒体、网络新媒体进行重点宣传报道,不断增强《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实效和感染力。六是将《社区矫正法》作为“5月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和“送法下乡”等主题宣传活动的重点宣传内容,在农村地区大力宣传《社区矫正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

(四)抓好《社区矫正法》贯彻落实。

一是依法建立领导体制。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加强请示汇报,及时建立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和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同。二是依法设立工作机构。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九条的规定,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支持,依法完善刑事执行职责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适时开展队建制改革试点,充实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力量、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确保到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时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三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广泛吸收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效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和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和就读学校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四是认真做好现行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市、县两级社区矫正机构要对现行的相关文件、制度进行清理,对不符合《社区矫正法》规定的及时予以废除和修订;依法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执法检查、分类教育、矫正方案制定、心理矫治等执法活动,确保7月1日《社区矫正法》得到顺利全面贯彻实施。五是依法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落实装备、经费保障,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六是积极推进“智慧矫正”试点建设。积极推进全市“智慧矫正中心”试点建设,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利用“智慧矫正”进一步规范执法活动,优化升级各级远程视频督察系统,依法调整社区矫正对象电子定位管理工作模式。

由于《社区矫正法》执法理念的转变及实施办法司法部正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中,部分具体的执法操作方式还没有明确,但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也请几位委员多提指导意见,多来我市各级矫正机构检查指导工作。


常德市司法局

2020年5月25日

签发人:王鳌                           联系人:胡大虎

联系单位:常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联系电话:776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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