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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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司发〔2020〕20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民政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司法局(办)、民政局(办):

现将《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司法局   常德市民政局

2020年5月26日

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实施方案

为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以下简称“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根据《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湘司发﹝2020﹞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坚持合法合规原则,按照“制(修)定主体合法、制(修)定程序合法、制(修)定内容合法”的法制审核内容要求,规范法制审核程序,履行法制审核工作职责,切实做好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充分发挥村(居)规民约在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2020年10月底前,按《指导意见》要求,实现村(居)规民约制(修)定全覆盖、备案审核全覆盖,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汇编成册,形成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具有常德乡土特色的村(居)规民约体系。

三、组织领导

市司法局和市民政局联合成立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鳌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龚美爱  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员:石林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沈绪国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祁政     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成员:刘莉     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

          余颖   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科长

   曾凡华  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科长

   周明   市司法局人民参与促进法治科科长

   黄燏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科科长

   张文权    市民政局社区办主任

市司法局人民参与促进法治科科长和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科科长为工作联络员。

四、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

5月份,市司法局和市民政局召开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部署会,市司法局和市民政局本级领导小组与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和工作步调,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各区县(市)和五小区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二)分段实施

1. 第一阶段(6月份)。具体任务为:各区县(市)民政局和五小区民政局(办)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及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照《指导意见》要求,对所辖村(社区)村(居)规民约制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摸清工作底数,建立工作台账;各区县(市)司法局和五小区司法局(办)组织业务骨干和辖区内法律工作人员成立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指导咨询组,对所属司法所所长进行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培训。

2. 第二阶段(7至9月份)。具体任务为:对没有制(修)定村(居)规民约的村(社区),督促做好村(居)规民约制(修)定并履行备案审核程序;对《指导意见》下发前已审核备案的村(居)规民约,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统一交当地司法所再“过一遍筛子”进行法制审核,就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纠正,完成复核登记;对已经制(修)定但没有进行备案审核的村(居)规民约,按《指导意见》规定进行办理。

3. 第三阶段(10月份)。具体任务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督促各乡镇(街道)将辖区内所有村(社区)的村(居)规民约汇编成册。各区县(市)和五小区司法局(办)、民政局(办)联合组织先期验收。

(三)检查督导

市司法局和市民政局成立联合检查督导小组,适时对各区县(市)与五小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将检查督导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并下发专题《督查通报》。

(四)考核验收

10月底前,市司法局和市民政局对各区县(市)和五小区村(居)规民约制(修)定和法制审核工作落实情况,以量化考评的方式,进行全面的考核验收,并下发专题考核通报。此次考核的成绩纳入各区县(市)和五小区司法局(办)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清村(居)规民约在现代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通过法制审核,为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县乡两级要成立专门的组织,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组织协调和督促推进法制审核工作落实。

(二)密切配合,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县乡两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由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村(居)规民约的制(修)定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做好村(居)规民约的法制审核工作,共同协助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做好村(居)规民约的审核把关工作。

(三)多措并举,切实保证工作质量。要全面把握村(居)规民约法制审核“三项合法”要求,严格规范法制审核“五项程序”,结合优秀村(居)规民约遴选推介活动的开展,树立一批村(居)规民约范本,打造一批示范村(社区),对村(居)规民约制(修)定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出现严重法律问题且经司法所审核指出后拒不改正的,要严肃通报批评并强力推进整改,有力保证村(居)规民约工作全面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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