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司发〔201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司法局:
现将《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德市司法局
2018年1月12日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德市司法局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 为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制度,推动形成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深化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坚持依法、平等、自愿、中立、保密、便捷、高效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
根据完善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要求,探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机构和律师调解工作室,完善律师调解工作制度,规范律师调解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为平安常德、法治常德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三、试点内容
(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
设立常德市律师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市司法局局长任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市律师协会会长任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科和市法律援助工作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县(市)也要设立相应的律师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
律师调解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律师调解工作中重大的、普遍性的问题,制定律师调解工作制度,指导建立律师调解中心(工作室),指导全市律师调解工作,落实律师主持调解权益。
(二)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
1.在市律师协会建立律师调解中心,主要职责是:做好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协调对接工作;负责审核并向人民法院推荐参与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负责律师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考核、惩戒和奖励;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委派、委托,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等工作。
2.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选聘律师调解员,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调解服务。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专门台帐,全面记录委派或委托律师调解案件信息,并配备专门人员从事诉调对接工作,负责律师调解室的日常管理、律师调解员名册的管理。
3.在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
4.在具备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的市城区律师事务所和县域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接受当事人申请开展调解业务或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四、健全工作机制
1.明确律师调解案件范围。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有调解基础的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2.规范律师调解程序。律师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
律师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
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3.确保认真履行调解协议。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负担。
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
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逾期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或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五、完善工作制度
1.建立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成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执业律师20名以上(县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0名以上),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律师调解员;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近3年来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无其他不良记录。
担任律师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执业3年以上,且每年一般应独立承办案件5件以上;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近3年来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无其他不良记录;有较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自愿接受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委派或者委托开展调解工作。
2.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公示、推荐和选聘制度。人民法院、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并公布监督电话,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逐步推动律师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发展,按业务特长分别设置律师调解员名册。
按照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条件要求,择优将符合条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向人民法院、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等调解工作机构推荐。
律师调解员在案件管辖区域内选聘,原则上律师调解机构不跨管辖区域进行调解。
3.建立律师调解经费保障制度。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由律师调解中心(工作室)按照或参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补贴。
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面负担的除外。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律师协会配合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律师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律师协会、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本年度律师调解工作经费预算建议数,由司法行政部门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律师调解工作经费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由人民法院制定具体办法。
4.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律师调解员进行考核评价,探索构建与律师职业评价体系相协调的调解律师执业水平评价办法。各级法院要加强对律师调解案件质量的整体管理和个案监督,探索建立案件回访登记制度,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和律师调解员给予物质或荣誉奖励。对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调解工作不尽职责、泄露秘密或者隐私的行为、违规收案、收费、妨碍司法公正、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违规违纪行为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依规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对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不称职的应视情节限期或禁止从事调解业务。
六、试点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在全市全面进行,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1月)
拟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相关文件和资料,召开工作推进会,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二)实施阶段(2018年2月-2018年5月)
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统筹协调,积极探索,充分调动律师参与调解工作积极性,扎扎实实推动各项试点工作开展,确保试点质量和效果。
(三)总结阶段(2018年6月)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各试点律师事务所总结经验和做法,2018年6月8日前报送试点工作情况报告。
七、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对律师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可复制的工作模式。
2.强化沟通协调。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要积极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律师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创新调解工作方式,做好律师调解的程序衔接、制度完善、机制建立等工作。要协调推动律师调解与各项改革同步推进,深度整合各项司法改革措施,协调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促进资源利用最大化。
3.加强业务指导。市律师协会要建立律师调解业务操作指引,规范律师调解工作行为。建立律师调解业务理论与实务研讨交流机制,定期组织论坛、理论研讨、业务交流等活动。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确保调解案件质量。
4.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典型引路,注意总结律师调解工作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发现并推树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调解工作以及先进典型事迹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律师主持调解工作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