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第八批“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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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司法局、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总结推广各地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引导示范作用,进一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推动法治常德建设和“七五”普法规划各项任务全面落实,根据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第七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第八批“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湘司发通〔2017〕54号)文件精神,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决定,联合开展第七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第八批“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村和社区均可以申报:

  (一)组织健全完善。村(社区)党组织建设坚强有力,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建立,组织健全,能有效发挥作用,廉洁奉公,热心为村(居)民服务, 群众满意。

  (二)选举民主规范。村(居)党组织选举能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积极征求村(居)民意见,以基层党内民主带动基层人民民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结果群众满意。村(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无未经批准自行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行为。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实施。

  (三)决策民主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健全,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能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作出的决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能严格执行。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两委)成员能够模范遵守各项民主决策制度。

  (四)管理民主依法。村(居)两委成员依法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居)两委公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公共事务等管理有序。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会议,并有不少于半数的村(居)民参加;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村(居)民代表会议,并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村(居)民代表参加。

  (五)办事民主公开。建立健全完善的干部管理制度,包括民主评议干部制度、离任审计制度、过失责任追究赔偿制度、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和责令辞职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平台健全,公布及时、全面。建立村级民主监督小组。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没有发生因村级账目不清,村务、财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案件。

  (六)法治氛围浓厚。积极推动“法律进农村”和“法律进社区”活动,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全面、教育形式多样,村(社区)有法治宣传栏、法律图书室,村(居)民小组有或者正在培养“法律明白人”。村(居)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居)委会成员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村(居)法治化服务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七)法律服务高效。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基层组织能正确引导农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村(居)民能够有效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八)社会治安良好。治安保卫、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村(社区)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化解,秩序稳定。连续三年无重大刑事案件,无群体性上访事件,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无失学儿童以及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发展持续协调。村(社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环境整洁优良,文化生活繁荣,保障服务功能完备,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村(居)民安居乐业,人均收入逐年增加,村(居)两委服务体系完备,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

  (十)乡风文明有序。村(居)民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不断提高,形成崇尚文明、崇尚科学的社会风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逐步适应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村(居)在社会治理方面有成效,并有典型经验或做法被推广。

  凡过去3年内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村(居)两委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而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等情形之一,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得申报。

  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必须是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已经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或“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再申报。

  二、申报评选程序

  1、申报单位将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情况整理成简要材料,认真填写申报审批表,经县司法局、县民政局签署意见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11月6日前将审批表及其电子文档报送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审核。

  2、市司法局、市民政局依照评选条件,对申报单位逐一进行审查考核,确定申报名单,并将申报审批表(一式3份)报送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进行审定,同时报送本市汇总名单电子版。推荐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

  3、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在对申报单位进行抽查的基础上组织评审,初步确定入选单位,将入选名单在法治湖南网和湖南民政网上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审核确定第八批“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第七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并予以命名,颁发奖牌。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紧落实。“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是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有效载体,是深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举措。各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要高度重视,把评选表彰工作作为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全面发展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坚持标准,公正透明。各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共同协商,确定申报对象。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确保申报评选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确定的申报对象名单将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申报具体工作以县司法局为主,县民政局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三)注重实效,强化管理。对获得“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村和社区,各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湖南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进行有效管理,巩固创建成果,提升示范作用。

  联系人:邓  霞         电话:7760021

  电子邮箱:cdsfj12345@126.com

  附件:常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第八批“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常德市司法局                 常德市民政局

                                                                                    2017年11月3日

常司发〔2017〕44号     关于做好第七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第八批“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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