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市法律服务市场专项整顿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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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司法局,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关于开展全市法律服务市场专项整顿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司法局

                                2017年3月31日



关于开展全市法律服务市场专项整顿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律服务市场,促进全市法律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常政发〔201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管理优化法律服务市场的意见》,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法律服务市场专项整顿活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整顿、规范、发展、提高”的思路,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运行为重点,以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社会效果为目标,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整顿活动,规范法律服务机构的执业范围和执业行为,提高全市法律服务队伍政治素质和法律服务质量,清理整顿非法执业人员及机构,净化法律服务市场,解决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格局。

三、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法律服务市场专项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曾勇任组长,党组成员、市依法治市办主任胡小青任常务副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石林、胡宗涛、余小萍,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胡永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主要协调专项整顿活动重大问题。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具体承担专项整顿活动日常工作。由法规科科长周友保兼任办公室主任,公证律师管理科副科长汪颖、基层司法管理科副科长胡大虎、司法鉴定管理科副科长周旎、法律援助工作科副科长陈黎、法规科副科长刘婧为成员。法规科科员易烨为专干。

四、整顿范围

全市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等所有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和全市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

五、整顿内容

(一)规范法律服务机构。

1、对现有法律服务机构的申请设立、批准登记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对章程、合伙人资格、合伙协议、办公场所、出资情况、机构变更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并将核实材料整理归档备案。

2、对法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财务管理、人员聘用管理、文书档案及印章管理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规范;“统一收案、统一分配案源、统一收费、统一登记结案”是否落实到位,收费标准是否公示。

3、对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查处。对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人员承办案件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居住地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业务接待站(点),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法律事务所”、“律师所”等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或者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灯箱广告、印刷品等宣传载体和渠道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进行严肃查处。

(二)规范法律服务从业人员。

1、对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清理审查。对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进行清理清退,对未按照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的从业人员限期补齐异动证明等相关手续。

2、对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重点查处: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接受鉴定、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等行为。

3、对未取得相关法律服务执业资格人员冒充相关法律服务执业者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依法进行整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4、对法律援助案件收费情况进行查处,通过随机询问当事人,查阅法律援助案卷资料等形式查处法律援助违规收费的行为。

六、整顿重点

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重点对以下阻碍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的行为予以清理、整顿和打击。

1、以公民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2、没有取得相关法律服务执业资格的人员冒充相关法律服务执业者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3、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规定私自接案、收费、办案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上级规定,超越办案地域范围的;

4、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5、以法学会等从事法学教育、研究为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有偿法律服务的;

6、外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市设点执业的;

7、以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名义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组织和人员,违法承揽法律事务,随意解答法律问题,公开或变相收取费用的;

8、司法鉴定以支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七、整顿步骤

此次全市专项整顿法律服务市场活动,从2017年4月1日开展到2017年9月30日结束。分学习动员、自查自纠、整顿规范、总结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动员学习阶段(4月1日—4月15日)

 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要制定专项整顿工作方案,成立相应机构,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司法行政系统规范法律服务管理优化法律服务市场整顿工作。区县(市)司法局的工作方案要于4月20日前上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各法律服务机构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安排,以达到广泛宣传、深入发动的目的。三是各法律服务机构要结合各自行业实际,组织本机构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学习的主要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学习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通过学习动员,使广大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进一步明确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专项整顿的内容和任务,增强积极主动认真参与的自觉性。动员会和学习要做好记录和学习笔记。

自查自纠阶段(4月15日-4月30日)

这个阶段,主要完成两项工作。一是各法律服务机构对照工作方案确定整顿内容,对本机构的申请设立、批准登记、内部管理情况及对本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区县司法局初审后再由区县(市)司法局报市局。二是各区县(市)司法局、市局各职能科室要加强对所属法律服务机构开展自查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扎扎实实、认认真真、不走过场。

整顿规范阶段(5月1日-9月15日)

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有:一是各法律服务机构要对照自己查找出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修改补充和健全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立即进行彻底整顿规范,需报请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要按程序迅速上报。二是各司法行政机关针对本辖区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加强督查力度或出台相关意见促其限期改正。针对本辖区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个性问题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各区县(市)司法局和市直各职能科室要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问题整改销号,防止问题反弹。三是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对全市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案件,依法立案查处,做到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总结验收阶段(9月15日—9月30日)

召开整顿活动总结大会,对整顿活动进行全面客观总结,整章建制,表彰先进。

八、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司法行政机关都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此次整顿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各区县(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抽调行政执法能力强的骨干组成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整顿规范工作的开展。要结合在全系统开展的“法律体检”活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切实提高法律服务指导管理水平,进一步优化法律服务市场。

2、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此次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每一阶段都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进行检查。确保整顿工作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同时,针对整顿规范中发现和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掌握相关事实和根据,依据法律法规,根据管辖范围,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和手段,该警告的给予警告、该停业的要责令其停业、该责令改正的坚决责令改正;直至报请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对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和机构要严厉查处,坚决取缔;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

3、整章建制,建立长效机制。要在这次法律服务整顿规范工作中收集相关建议、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法律服务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和办事流程,做到管理有章可循。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要建立经常性检查督促工作机制和教育培训工作机制,保持对法律服务行业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着力构建法律服务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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