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司法局关于征求《常德市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常德市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12月6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者登录常德市司法局官网https://sfj.changde.gov.cn/“调查征集”栏目浏览相关正在征集意见的内容,向常德市司法局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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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常德市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常德市司法局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
常德市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本市合成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合成生物制造之都,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产业高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定义】本条例所称合成生物制造产业是指以生物基材料代替化石基材料,以生物技术代替传统化工技术改造或者创造新的生物元件、组件和生物系统,进行化学品、药品、食品、生物能源、生物材料等物质加工与合成的产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相关的资金支持、融资促进、要素配置、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活动。
第四条【立法原则】促进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改革引领、市场主导、开放融合、创新驱动、区域协调、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合成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合成生物制造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议事协调机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出台合成生物制造企业具体认定办法和支持政策,统筹区域布局,推动县市区市场化、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推进本市与国际国内重点区域的协同联动。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的管理委员会和桃花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辖区内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主管辖区内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合成生物制造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住建、农业农村、商务、卫健、应急、国资、市场监管、数据、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绿色通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建立合成生物制造产业绿色审批通道,推进容缺事项承诺办理,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合成生物制造企业提供审批便利。上级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对口行政部门应当为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供咨询引导、联络协助等服务,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八条【平台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常德市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利用该咨询委员会的智力资源优势确定产业发展方向,引进优质产业项目,开展成果转化等工作。
支持湖南文理学院合成生物学公共技术平台,安乡县合成生物产业应用研发中心,津市市合成生物产业中试基地、公共生产基地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相关园区、高校、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研发平台、分析检测平台、中试平台。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类市场主体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合成生物制造产业专业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和研发服务。
第九条【引导企业提质发展】支持企业专注细分领域,推进优势基础产品高端化升级,战略急需基础产品产业化突破,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等。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和绿色发展,协助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和绿色转型等方面的项目以及示范标杆荣誉。鼓励生物医药、食品加工等传统制造企业引进合成生物技术和成果,转型布局合成生物制造板块。
完善合成生物制造产业链图谱,鼓励合成生物制造骨干企业开展行业和产业链并购整合,发挥带动效应和辐射作用,促进合成生物制造产业链融通创新和做大做强。
支持合成生物制造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平台等渠道拓展海外市场,在技术性贸易措施、市场规则和涉外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支持创新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合成生物制造创新成果产业化管理服务机制,支持合成生物制造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业自行或者合作在研发基础好的地区建立飞地研发平台,探索推动研发基础好的地区在本市设立飞地成果转化基地,促进外地科研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
支持合成生物制造企业主导或者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满足市场需要、适应技术发展方向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
第十一条【资金支持】市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市场化基金聚集,打造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基金群,重点支持合成生物制造关键技术创新、重大技术成果转化和未来前沿方向研究。
市人民政府及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安乡县、津市市应当设立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合成生物领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完善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金融支持体系,推动银企对接,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合成生物制造产业融资信贷投放力度,开发适合合成生物制造企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支持开展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服务。
第十二条【要素供给】探索推进新型产业用地试点,重点保障合成生物制造产业项目的用地需求,按照规定对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予以优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水资源、电力、燃气、热力等供应部门应当保障合成生物制造企业生产要素需求,通过落实政策性减免、推广新能源等方式降低企业用能、用工、物流等各类生产要素成本。
引导合成生物制造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和村集体合作,发展订单农业,为合成生物制造企业提供糖、淀粉、植物纤维等合成生物代谢的原材料。
第十三条【人才促进】支持企业和高校引进合成生物制造领域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人才,由市、县市区政府给予相应补贴。鼓励企业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者项目工资制等柔性方式引进合成生物制造产业精英人才。
支持本市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或者到企业从事重大科技工程、核心技术攻关任务,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岗位保持不变。
高层次人才和突出贡献人才,在人才公寓、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就医诊疗、交通出行、旅游体验等方面全力给予保障。
支持高校与企业联合建设合成生物产业学院、合成生物产业研究院,开设合成生物学相关学科及专业,完善专业人才自主培养体系。支持湖南文理学院建设合成生物产业学院、合成生物产业研究院。
鼓励企业与相关高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通过联合招生、定向培养、建设实习基地等方式,培养合成生物制造领域实用技能人才。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保护】本市构建合成生物制造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支持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完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链条,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推进涉外维权,指导合成生物制造企业解决海内外知识产权纠纷,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法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合成生物研发机构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的长期使用权给予成果完成人。合成生物研发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他企业、机构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科技创新成果在职创办企业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其所在单位规定,或者由其所在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
第十五条【国际贸易保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合成生物制造领域国际贸易风险预警和国际争端快速反应机制,帮助合成生物制造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突发问题,为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国际化发展提供相应保障。
第十六条【招商促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商务部门应当通过产业链招商、基金招商、科技招商等方式引进合成生物制造产业项目,重点引进国内外合成生物制造领域头部企业、高端研发机构和重大产业项目。
鼓励市内外企业家、院士专家、创投机构、商会、协会协助开展合成生物制造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商会、协会和社会人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宣传促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科学知识的普及,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搭建与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相关的展示、交流、交易、合作平台,支持举办和参与国内外展览、赛事和论坛等活动,推动合作和交流。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参与合成生物制造产业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宣传推广。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公益宣传,营造合成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舆论氛围。
第十八条【容错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为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营造开放包容、崇尚创新的环境,鼓励创新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支持建立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工作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先行先试,宽容失败,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改革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主观无过错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编制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合成生物制造领域建设项目,根据所在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制定细分行业的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条【生物安全与科技伦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合成生物制造产业的安全评估和风险预判,建立健全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生物安全防控能力。
积极开展科技伦理审查机构登记和科技伦理审查试点。加强科研项目的科技伦理复核和监管,对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实行动态跟踪防控。
第二十一条【人大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市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二)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政企通道、服务平台的建立以及运行情况;
(三)扶持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四)支持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的资金、基金的使用情况;
(五)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对策;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预算编制审查和执行情况监督中,加强对本级财政涉及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各县市区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促进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合成生物制造企业提出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予调查、处理的;
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扶持合成生物制造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基金的;
违法违规对合成生物制造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未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实施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规划的;
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企业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资金或者补贴的,由资金或者补贴发放单位责令退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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