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 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协调会
12月27日上午,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协调会,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等14家单位参加会议。
协调会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等领域未明确具体监管部门,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行使职权。协调会上,各单位就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的《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常德市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展开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等授权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共13条法律条款进行会商协调。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洋廷指出,市司法局对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确定;二是坚持“三定”方案原则,结合单位“三定”方案及上级文件规定确定;三是坚持有利于工作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三定”方案均未规定的,按照有利于工作开展结合实际确定。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洋廷讲话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许平表示,本次协调会达到了预期效果,市生态环境局将充分吸收各单位意见建议,进一步调整完善职责分工,下一步将提交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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