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公开发布17件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强化《常德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十项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提升全市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和执法质量,常德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筛选了17件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其中,行政执法正面典型案例4件、行政执法负面典型案例9件、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4件,现向社会公开发布。
行政执法正面典型案例
一、市教育局全面落实跨部门综合监管要求,牵头多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食品安全实施联合监管和“综合查一次”
2025年7月-10月,市教育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行政执法机关,全面落实《常德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第一批)》要求,按照年度跨部门综合监管计划和实施方案,先后就校外培训机构和学校食品安全等行政检查事项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督检查。由市教育局统一申请“联合检查码”入企检查,以多部门联合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一表通查”的方式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所有检查均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涉企行政检查规范流程进行,并邀请市行政执法监督员现场进行监督,实现了检查有计划、入企有赋码、进企有亮码、结果有反馈、企业有评价、全程有监督的闭环管理,切实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减轻了市场主体负担。
二、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力推行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对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市场主体实行免罚
2025年4月,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及时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明,就在线上开展旅游招徕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经执法人员初步调查,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尚未产生危害后果。遂向该公司开具了《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告知该违法行为经当事人主动改正,可以给予免罚或轻罚。该公司负责人在向执法人员了解整改具体要求、标准和期限后,自愿签署整改承诺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鉴于该公司系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市文旅广体局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推行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罚轻罚告知承诺制度,旨在坚持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对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主动改正、及时改正的机会,引导其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发生,达到行政机关少罚慎罚,市场主体合规经营的良好互动。
三、津市市文旅广体局“执法+服务”双驱动,高效解决企业许可难题案
2025年2月,津市市文旅广体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电竞酒店开展日常合规检查时,了解到该酒店因现行法律法规对电竞酒店网络经营许可的界定尚不明确,申请网吧业务又对审批流程、材料要求不熟悉,多次提交材料均未通过审查,影响了其正常经营。执法人员了解到企业的困难后,联合行政审批业务人员,第一时间前往该企业开展“一对一”审批指导,帮助企业梳理完善申请资料。并主动与住建、消防等部门沟通协调,协助企业补齐相关证明文件,推动审批环节“并联办理”。最终,该企业仅用5个工作日便完成了网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较常规审批时限缩短50%。针对文化执法领域的新业态、新情况、新问题,文旅广体执法部门秉持“执法即服务”理念,形成“执法检查—问题收集—内部联动—协同解决”的闭环响应机制,实现了执法监管与助企服务协同发力和深度融合,促进了文化旅游市场领域新产业、新业态的健康繁荣发展。
四、市市场监管局严肃查办黄某等3人无证经营二类精神药品依托咪酯案反向衔接行政处罚案
2024年11月,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申某等4人妨害药品管理案过程中,认定黄某等3人不符合起诉条件,2025年1月向市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追究黄某等3人的行政责任。市市场监管局审查立案后,交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武陵大队进行查处。经查,黄某等3人从2022年9月开始,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分包销售二类精神药品依托咪酯(2023年10月1日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共计销售依托咪酯36.1千克,货值金额共计468.5万元。5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黄某等3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5000元,罚款235000元的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市场监管领域刑事追责与行政处罚“双向衔接”制度,严查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案件。2023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向公安机关正向移送涉刑案件65件,并对检察机关反向移送的27名不予起诉或相对不诉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确保行政追责全面到位。
行政执法负面典型案例
一、某区教育局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不当,导致所处罚款额度过高问题
2024年7月,某区教育局在办理姚某某无证无照开展学科类培训行政处罚案中,在确认当事人积极配合,并主动退还所收费用的情况下,未严格依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违法所得,对当事人已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未予扣除,导致依据违法所得确定的罚款数额过高,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二、某区交通运输局没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问题
2024年7月,根据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市委编办下发编制文件,明确市本级和市辖区只设一个执法层级,某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市交通运输局统一行使,原某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内设大队,实行派驻执法。但某区交通运输局2024年7月之后,在已经没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仍以某区交通运输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执法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三、某县文旅广体局未严格落实免罚清单实施行政处罚问题
2024年5月,某县文旅广体局就某音乐餐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但该违法行为已经列入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3年3月发布的《湖南省文化市场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7项,在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执法机关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未就整改进行核查的情况下,直接给予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明显不当。
四、某县市场监管局违规异地执法问题
2024年11月,某县市场监管局在办理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传销活动案件中,在没有取得常德地区线下团队开展传销活动、涉案资金流向等证据的情况下,开展立案调查、申请指定管辖、提请财产保全等行政执法活动,违反了《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存在没有管辖依据,违规异地执法的问题。
五、某县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制审核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
2024年2月,某县市场监管局办理某副食品批发中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行政处罚案,未将个体工商户视同自然人,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58元,罚款20000元的重大处罚决定,没有经过执法机关法制审核部门审查。且事先告知当事人拟处罚决定后,在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未说明理由,未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直接将罚款数额减轻为15000元,存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缺位、集体讨论程序缺失的问题。
六、某县教育局关停违规办学机构未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问题
2024年6月,某县教育局对某琴行无证办学、某托管中心隐形变异开展学科类培训开展执法检查,在实施现场检查、调查询问中没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既未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勘验笔录,未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也未收集留存相应证据,更未形成执法卷宗。即确认行为违法,进而作出责令停止办学的行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一张纸执法”的问题。
七、某县文旅广体局未说明理由作出大额罚款,过罚不当问题
2024年9月,某县文旅广体局就某电竞有限公司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执法机关未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等实际情况,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亦规定可罚可不罚的情况下,未说明理由,对当事人给予大额罚款,明显过罚不相当。
八、某县文旅广体局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漏项处罚问题
2024年6月,某县文旅广体局根据县公安局移送的某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涉嫌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的线索,对该娱乐场所开展线索核查,并实施行政处罚。本案执法机关将娱乐场所提供未成年人有偿陪侍定性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违法行为定性错误,未严格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娱乐场所提供未成年人有偿陪侍作出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九、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监管该严不严,无法定理由随意减轻处罚问题
2024年1月,某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报告对某粮油加工厂生产销售“镉”超标大米实施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中未履行法定职责,对该批次16袋“镉”超标大米,除确定销售区一中12袋外,对剩余4袋大米去向未进行调查,也未要求企业进行召回。同时,执法机关在事先告知处罚50000元罚款后,该企业亦不具有法定减轻情形的情况下,未说明理由,作出减轻罚款至8000元的处罚决定。本案事关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关注高,群众反映大,执法机关存在执行法律规定不严、执法随意性大、无法定理由减轻处罚的问题。
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
一、某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集中下发29份《监督通知书》规范“扫码入企”
2025年4月,为深入贯彻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专项行动工作,着力解决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某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联合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巡查监督、监督员反映、案卷评查和数据比对的方式,对该县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对县城管局、应急局、林业局、生环分局、自然资源局等29家未严格执行“扫码入企”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分别下发《未扫码入企检查行为监督通知书》,对相关执法机关分管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全面交办问题,限期整改落实。目前,相关执法机关均已落实整改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程序和资料,“扫码入企”、规范涉企检查的各项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二、某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对区市场监管局无法定依据要求市场主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增加市场主体负担行政执法监督案
2025年5月,某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在公开征集问题线索过程中,收到企业反映区市场监管局存在备案审批过程中不当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的问题。经调查,区市场监管局在实施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中,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出具《自有房产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需证明“该房屋通过了质量安全鉴定,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房屋、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证明内容超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定职权范围,增加了经营主体申请登记流程,加重了申请人的负担。7月22日,某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对区市场监管局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常武执监意〔2025〕14号),要求其纠正不当行政行为。6月11日,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整改并就相关情况进行回复。目前,在该区政务中心服务窗口和14个乡街政务大厅均已统一受理标准,允许经营主体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及标注房屋用途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办理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对县文旅广体局证据冲突行政执法监督案
2025年5月,某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组织开展全县涉企行政处罚案卷集中评查发现,县文旅广体局行政执法人员梁某、葛某某对该县某电竞馆和某电竞馆方圆之家分店两起行政处罚案件中,相同执法人员在相同时间段对不同经营主体进行了执法检查,存在时间逻辑冲突,涉嫌证据造假。7月8日,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联合发布案卷评查通报,向县文旅广体局交办上述不合格案件并督促整改,并同步将该问题案件移送县纪委监委。经纪委监委调查,两份检查笔录时间冲突,是因办案人员文书记录错误造成。虽属文书制作上的重大纰漏,但暴露出了执法人员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以及办案单位审核程序流于形式的问题。7月28日,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责成县文旅广体局对执法人员梁某、葛某某分别进行了提醒谈话。
四、某县司法局对县卫健局漏项处罚行政执法监督案
2025年7月,某县司法局依职权对县卫健局实施案卷评查时发现,该局在办理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一案中,对曾某非医师行医行为未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仅在处罚决定书中记载“责令曾某停止执业行为”,存在漏项处罚的问题。据此,8月5日,县司法局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向卫健局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其进行整改。目前,县卫健局已经对曾某立案,并按程序启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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