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群众之所急 解群众之所困
——一名司法所干警的工作感悟
7月28日上午,我接到一通群众电话,该名群众反映,自己的婆婆廖女士于1990年5月21日在丹洲乡人民政府丹洲司法所与前夫杨某进行了调解离婚,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儿子由男方抚养;2.丹洲乡太平村五组的三间农建砖瓦房归男方所有。双方的离婚证还在,但是离婚协议由于年代久远均已遗失。后来廖女士在北京再婚,现因北京的某些政策需要证明廖女士名下并无房产,当年的那纸离婚协议显得尤为重要。
考虑到30年前的调解档案已经过了保管年限,司法所现在也无存档,只能另寻他法。下午廖女士及其儿媳来到太平村,称之前已到区民政局进行咨询,得到的回复是年代久远且当时是司法所和乡民政所办理的调解离婚,所以理应由司法所或者村级部门先盖章来见证这份30年前的离婚协议。可能由于从北京赶回来办事比较心急,廖女士的儿媳情绪有些激动,与村干部起了争执。安抚好群众情绪后我立即请示局领导,商议之后给出了以下建议:30年前的协议书现在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经手,无法对其真伪性进行考证,所以不能对此协议书盖公章。目前调解的双方当事人杨某和其前夫廖某均在常德,可以重新进行一次调解明确双方的意愿来确定房屋的归属问题,此建议也得到了民政局工作人员的认可,于是我立马联系丹洲司法所工作人员着手进行办理。
8月1日上午,廖女士又一次联系我,反映之前的调解协议并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我建议其先联系民政部门,了解清楚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民政部门答复是现在调解协议书并不能代替离婚协议书,所以需要按照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书重新进行盖章,并且时间要写1990年5月。经向上级请示,不能在落款时间为90年的协议上盖章,但当事人双方可以就现在的事实达成新的协议。廖女士担心时间落在今天会再次得不到认可,我耐心劝解,告诉她先盖章后出示给相关部门,不行再一起想办法。8月2日一早上,我收到了廖女士托人发来的感谢短信,说问题已经解决。
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困,是每一名共产党员应该践行的宗旨。现在在太平村驻村,经常会有老百姓会打电话向我咨询一些问题,我认为对群众的一些小事,应该看深一些、看透一些、做实一些,就能拉近和人民群众的感情,就能真心实意为他们办实事、解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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