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矛盾纠纷化解方法过程之我见
矛盾纠纷的出现,不以固定、特有的方式出现,每个时期都会出现不同的纠纷类型,在处理方式上方法截然不同,不能生搬硬套,走一个模式进行处理。当前,我市推行的“三二一”调解工作法,码上帮等措施,在矛盾纠纷处理方式上有了很大的改观。仅从个案调解来看,适用于依法,讲情、说理来化解矛盾纠纷。
我仅以个人在工作实践当中,自己总结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供大家分享。
作为调解员,主持调解之前所讲到的两个字“本”、“和” ,是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力求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在广大农村,流传着一句话,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矛盾的双方都有问题。也因为如此,双方因此成为短期冤家,是对立面,各讲对方的对与错,而不去反思个人的过错,从而形成心中的结,解开心结,是以调解方式来解开。
1.“本”字所讲:是建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本位思想,不能完全地站在自己的角度认为自己在矛盾纠纷中没有一点错,错的是对方,双方于是就产生了你进我一尺,我就进你一丈。
而本字拆解就成了木和一。 “木”字的字面理解:木已成舟的即定事实,要想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各自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想问题,自己是否有错,错在哪里。“一” 字的字面理解:形似水,要想水到渠成,双方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才能让矛盾纠纷有缓和的目的,便于下一步解决,达到矛盾纠纷化解的目的。
2.“和”字所讲:在中国古代,就有以和为贵,和气生财之说。矛盾纠纷的化解就是就和,而人民调解也是司法行政中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活动。
而和字拆解,就成了禾加口。“禾”字的字面理解:禾苗在之初就是绿色,而我们国家倡导的是法治前提下的绿色和平,来化解矛盾纠纷主体方所产生的焦点问题。“口”字的字面理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说事,依据特定事由说理,依据关系讲情。
在调解过程中,处理方式各有不同。下面就列举几个例来说明。
一、拉近距离在取舍;化解矛盾解心结
我镇某村两个养虾户系湖北人,因特别小的一件事导致双方产生争执,引发伤害。一方鉴定为轻微伤,而另一方伤情较小。双方的医药费分别为4000多元,500多元。双方均以受伤各不相让。为了将此事处理,在组织双方调解时,依据双方所提供的票据,综合考虑受伤较重的一方 ,在冲抵较轻一方的费用后,以余款多少为依据进行调解。此案以最终3000多元作为调解的着力点,以调解员建议额度2800元进行协调沟通,主要的说法是:双方当事人以养虾经营为收入来源。又以双方受伤事实为切入点。具体解释是:当事人双方打架受伤为此事粘住了,即为28;双方以养虾想发财,即28,故取值为2800元。在征得双方意见后,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接受,协议和解。
二、引经据典讲情理;邻里关系依旧亲
康熙年间诗四句:“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以一纸书信让那个年代的两家人为三尺地基一事得以和解。
2022年5月8日,已和睦相处多年的他们,让原本关系很好的他们,却因一块地基的小事,让两家人闹得不可开交。
调解员随即以“本”、“和”两字为切入点,即将本字拆解,即为木加一横(意思是木已成舟的即定事实,要想让问题解决,双方不能有本位思想);另以“和”字为着力点,引用康熙年间诗四句,结合典故,以大官亦有如此行为,邻里间亦常不可。同时,据以利弊,在讲情、说法、述理的方式下,让原本紧张的现场氛围有了松驰。于是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耐心细致的沟通劝解,终于黄某同意为雷某让出据房屋地基处30公分,另考虑到雷某开后门有难处,以长1.7分公,宽0.9公分为雷某使用, 雷某欣然同意。双方在调解员引经据典,据理讲情的说服下,双方本着以邻里关系和睦为基础,最终和解。
三、鱼塘承包引纷争;借力助力促和解
2022年3月31日,毛里湖镇某村发生一起因鱼池承包合同且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村民而引发的纠纷,在镇调解委员会、平安办多次下村协调处理后落下帷幕。
时间回到2017年某月,家住津市嘉山某街道某村村民王某与津市新洲某村村民庞某找到毛里湖镇某村村民李某,双方签订了鱼池承包合同,合同期限为10年,已按合同缴付了承包款,三方并合同约定履行。
然而,履行后的第六年2月间,却因承包合同面积、鱼池调整等诸多因素引发了争议。
3月13日,津市嘉山某街道某村村民王某通过“码”上帮找到了司法所负责人,想请求司法帮助。
接到群众的诉求后,综合考虑到该案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村民,为避免该案不引发连锁反应。司法所、平安办对此案进行会商分析。建议由镇人民调解会、平安办联动协调处理该案。
通过镇人民调解会、平安办相关人员在当月的15日、24日多次下村,以情、说法、讲理的方式协调沟通后。最终,三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共识,并于当月31日以人民调解协议方式握手言和。
四、涉边结算漫长路 倾情调解终止争
3月份,安乡县某镇黄某等2人因工程款结算找到毛里湖司法所,请求负责人帮助协调该结算纠纷。通过了解情况得知,他们两人之前从安乡已来毛里湖镇往返多次,都因无法结算而泱泱而回,这次来希望能够通过司法协调解决此事。
鉴于这种情况,司法所及时联系了原该工程施工老板,询问情况得知原工程的结算需要一些时日,故产生了久未结算的情况。
通过与当事人双方数日的电话沟通后。4月12日,当事人双方应约来到了司法所,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事组织调解。
而适逢疫情防控期间,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防控工作要求,当事人双方都进行了描场所码、戴口罩等一系列防护措施。
调解现场,黄某提出应结算的金额为14000多元,而卜某认为实际算没有那多,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存在很大的争议,而此时结算起来不易。调解员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通过耐心的开导,劝解。双方当事人仔细回忆,在确定大致数额后,对仍有争议的数额部分。最终,以调解员的建议额度,在双方接受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协议和解并握手言和。让这起因涉边乡镇居民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在毛里湖司法所落下帷幕。
在以上案件的处理中运用了一些调解方法,但纠纷就如兵法曰:“兵无常势、水无常形”。纠纷的处理重在初期阶段,积极主动的介入协调是十分重要的,即使当时不能完全处理,也为后期的处理提供了可行的依据和条件。
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时,应对不确定的环境、对象、事件等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应以“三二一”工作法为前提,同时,应考虑到纵横关系和社会影响层面。要根据其成因、相关佐证材料、过程、结果及可能带来的后果等不同的情况,以多种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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