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感情纠纷类伤害案件对我市基层社会治理带来风险隐患
近期,我市发生多起因感情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给涉事双方带来了较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感情纠纷类伤害案件对我市基层社会治理带来了不小的风险隐患:一是感情类矛盾纠纷数量居高不下。2020年以来,常德市各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共调解感情类纠纷6530件,占全市矛盾纠纷调解总量的15.7%,感情类矛盾纠纷正侵蚀着社会稳定的根基。二是感情类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形势严峻。据不完全统计,常德市历年因感情类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约占命案数的30-40%,这造成了感情类纠纷案件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综合水平的有效提升。三是基层矛盾纠纷调解组织源头治理功能弱化。受传统“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感情类纠纷的当事人一般不愿意在矛盾初发时主动寻求帮助,导致矛盾激化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加之当前村(社区)调委会功能弱化,有的矛盾纠纷排查流于形式,有的发现苗头隐患处理不及时也不上报。
对此,建议:一是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县乡两级有关部门落实好针对婚姻、家庭等内容的普法宣传教育;二是落实《人民调解法》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要求,进一步加强村(社区)调委会组织、队伍、阵地和制度建设,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三是压实乡镇(街道)的责任,建立完善“村社吹哨、部门报到”的工作联动机制,让矛盾纠纷切实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四是进一步加强资金投入,落实区县婚调配备3名以上专职调解员的要求,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落实司法行政部门的“以奖代补”和妇联的有关工作补助,有效提升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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