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离婚协议的约定,怎么办
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建房屋归女方。数年后,男方未经同意擅自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女方得知后要求男方归还房屋,男方不肯。双方各执己见,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洪某与陈某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夫妻两人通过自己勤劳的双手攒下积蓄,在2002年夫妻双方向相关部门申请个人住宅用地获得了批准,随后在津市市原某某镇某某路建造了一栋四层混合结构房屋。2005年10月,洪某和陈某因感情不和在津市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1、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子陈某甲由女方抚养,男方有探视权,盖子抚养、教育费出于男方自愿;2、关于财产及债务问题: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3、其他:无。”其后,该房屋一直由洪某占有和使用。2007年3月,津市市房地产管理局对本案争议房产颁发了房权证字第***号产权证书,证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房屋所有权人:陈某;房屋坐落:津市市某某镇某某路;房屋总层数:4;所在层数:1-4;建筑面积(平方米):243;设计用途:住宅。洪某知情后,认为陈某此举违反了离婚协议约定,侵犯了洪某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酿成本案纠纷。
庭审中,陈某辩称:1、陈某于洪某协议离婚财产处置是在威胁及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并非陈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2、洪某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陈某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3、争议房产应当平均分配或过户到婚生子名下。
【法官释法】
根据庭审调查及对方质证,法院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洪某与陈某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已经达成协议,该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所以该协议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对包含该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即归女方洪某所有,陈某有协助过户的义务。陈某抗辩称该离婚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津市市人民法院根据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如下:
一、确认位于津市市某某镇某某社区(原某某镇某某路)的房屋(房产权字第***号)为洪某所有;
二、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洪某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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