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桃源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2015年6月24日,桃源县政府召开2015年第6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等有关问题。
会议指出,近年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加。为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上级要求,借鉴外地做法,有必要出台《桃源县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暂行规定》。
会议同意出台《桃源县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暂行规定》。《规定》明确:由县政府直接实施并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案件,县政府法制机构为承办单位,县政府负责人参加听证会、庭审等活动。由县政府直属各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而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案件,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承办单位,具体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庭审等活动,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要求县政府负责人参加的除外。县政府直属各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被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被申请、被起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会、庭审等活动。
会议同意启用“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程序方面的文书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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