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会讨论通过,武陵区出台《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常务会讨论通过,武陵区出台《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武陵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加强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为重点,经武陵区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起草出台了《武陵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主要从分级管理制度、合同承办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三个方面入手,对合同实质内容、合同签订流程、合同法制审查、合同纠纷处理等各个方面予以统一细化,建立健全了一套完备的政府合同管理制度。《办法》对纳入管理范围的合同类型进行了严格规定:区人民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区直各部门、乡镇、街道签订的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万的合同;投资项目合同所涉事项列入或者拟列入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合同;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区政府认为需经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合同。
《办法》还规定政府合同签署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查。未经法制审查的合同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划拨相关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处置相关国有资产,区人民政府、各区直单位及乡镇、街道不得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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