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2013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
常政发〔2013〕14号
常 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2013年行政执法
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现将《常德市2013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印发给你们。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1日
常德市2013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1期)
目录
1、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CDCC〔2013〕第1号4
2、销售过期食品案
CDCC〔2013〕第2号9
3、吸食毒品案
CDCC〔2013〕第3号13
4、建设工程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案
CDCC〔2013〕第4号16
5、申请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案
CDCC〔2013〕第5号20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CDCC〔2013〕第1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当事人:彭××, 男,××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常德市××区××路××号××组
一、案件事实
2013年1月25日,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市城区××生猪交易市场内对经营的动物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 “××生猪交易所”与买家议价,欲将一批存栏的生猪出售。经现场询问,当事人不能出具该批存栏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本机构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暂停交易,并对该批生猪现场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经立案后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1月21日,从本市××县猪贩张××处,以××元/Kg的价格购得该批共26头、总质量为3702.5Kg的生猪,交易货值为×万元。当事人购买时,该批生猪临床健康,生猪耳标佩戴齐全。完成交易后,当事人未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当日将该批生猪运输至上述生猪交易市场内自已的“××生猪交易所”进行销售。
依照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013年1月26日,本机构通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登记保存的该批生猪进行了补检。2013年1月27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该批补检生猪作出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结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在收到本机构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五)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二)临床检查健康;(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三、决定结果
按3702.5Kg检疫合格的同类生猪市场均价计算货值××××元的百分之十,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支行缴纳罚款,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现场检查笔录。2013年1月25日,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该批生猪临床健康,耳标佩戴齐全,但当事人不能出示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防止证据流失,遂对该批生猪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
2.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接受本机构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陈述了购、销该批生猪的具体时间、地点、货值金额、生猪数量、重量以及运输方式、存栏经过。至于为何不办理检疫手续,当事人称是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所致。
3.证人证言。经调查询问生猪卖主张××,张××证实了出售该批生猪给当事人的经过。与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一致。
4.现场照片。本机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对当事人存栏拟销售的该批生猪拍制的照片,直观的反映了该批生猪大小状况和临床健康以及耳标佩戴等体貌特征。
5.常德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该批生猪补检后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实,该批生猪检疫合格。
6.同类检疫合格生猪市场价格证明。本所执法人员经调查询问该生猪交易市场内经营户宋××、王××、李××证实,与当事人的该批生猪品种大小且来源地基本一致的检疫合格生猪,其购入均价为××元/公斤。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责任。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是从事生猪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上述购销活动时,应当依照动物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对该批生猪进行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当事人因疏忽大意,对应当检疫的生猪不申报检疫,其行为属主观故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机构决定,依法并参照《常德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常德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销售过期食品案
CDCC〔2013〕第2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事人:陈××,男,××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常德市××县××乡××村
一、案件事实
当事人于2008年6月20日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依法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常德市××市场的××食杂店从事食品和日杂百货零售经营。2013年5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铺中销售有下列食品:
(一)70袋 “香辣豆豉”(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为2011年2月26日、保质期为一年);
(二)56袋 “曾老三姜糖”(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为2011年5月17日、保质期为八个月);
(三)19袋 “米多奇香饼”(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为2012年1月16日、保质期为五个月);
(四)15瓶“啤儿茶爽”(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为2012年3月19日、保质期为五个月);
(五)5瓶 “重庆啤酒”(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为2011年2月26日、保质期为六个月)。
上述5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该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饮料货值金额共计781元。本局当即依法扣押了上述过期食品。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物证、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二、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决定结果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分理处缴纳罚款,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现场笔录。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种类、数量及保质期。
2.物证。现场查扣的过期食品,共×种×类×件。
3.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了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实,证明当事人取得了从事食品零售经营的资格。
5.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张,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过期食品实物的形状、种类以及食品的名称等照片。
6.书证。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上述食品的进货单(5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及过期食品的价值。
以上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当事人申辩理由的采信说明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权利。
(三)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经合议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放弃权利。依照《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确立的“过罚相当”的原则,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第×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吸食毒品案
CDCC〔2013〕第3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公安局××分局
当事人:唐××,男,××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常德市××区××路××号××组
一、案件事实
本局接到举报,于2013年6月13日晚11时35分,在常德××大酒店902房间内,发现当事人与杨某、张某等人正在吸食毒品,当场查获当事人与杨某、张某的吸毒工具、毒品(麻古3粒)。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另查明,当事人在2011年3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一年。
二、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决定结果
(一)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履行方式:当事人在常德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履行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回答本局执法人员询问时,承认了在××大酒店开房并邀集杨某、张某吸食毒品的事实。
2.物证。(1)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收缴的塑料瓶、吸管等吸毒工具,证明当事人吸毒时采取的具体方式。(2)现场查获的还未吸完的3粒药丸,其外形特征与麻古一致。
3.鉴定结果。(1)公安刑事技术研究鉴定机构对3粒药丸作出的化验结论,证实该药丸为麻古毒品。(2)公安刑事技术研究鉴定机构对当事人的尿液作出的尿检报告,证实当事人体内含麻古成份。
4.证人证言。参与吸食毒品的杨某、张某向本局执法人员所作的证人证言,证明吸食的毒品、吸毒工具、吸毒场所均由当事人提供,证明当事人主动邀集他人吸毒的事实。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证明了当事人邀集他人共同吸食毒品的行为,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本局予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吸食毒品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且当事人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经合议认为,当事人邀集他人吸毒并为吸毒提供毒品、吸毒工具和吸毒场所,在吸毒行为中起了主要作用,且当事人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属再次违法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并依照《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65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因此,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公安局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设工程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案
CDCC〔2013〕第4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散装水泥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公室
当事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男,××年××月××日出生
单位地址:常德市××大道××号
工商执照注册号:××××××××
一、案件事实
2013年6月12日,本办执法人员在市城区洞庭大道西段正在开发建设的××华庭项目施工现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该项目一标段施工时,使用××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牌普通袋装水泥××包计××吨,进行现场搅拌、粉刷内外墙体。经进一步核实,该建设工程项目属使用500吨水泥以上的项目。当事人在施工时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确需使用少量袋装水泥的使用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吨。超过三十吨的,需办理使用袋装水泥行政许可。但当事人使用上述袋装水泥未经行政许可。据此,本办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进行整改,现场直接送达了《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整改通知书》,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申请办理使用袋装水泥行政许可手续。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二、法律适用
(一)《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确需少量使用袋装水泥的,袋装水泥使用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吨。
笫四款: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企业的生产以及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且袋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三十吨的建设工程,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施工现场五十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使用特种水泥的。
(二)《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 决定结果
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万元。
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 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该项目属需要使用水泥五百吨以上的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搅拌、粉刷是因为每车∕次的散装水泥用不完,容易造成浪费,提高工程成本。
2.现场勘验笔录。记载了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使用的袋装水泥的品牌、规格和重量。
3.视听资料。本办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对当事人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情况拍摄的照片。
4.物证。现场清点袋装水泥共计1160包,每包标量为50公斤,合计58吨。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办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该项目施工现场无《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形,且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补办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袋装水泥,应依照《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追究。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经合议认为,本办发现当事人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行为后,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但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没有进行整改,属《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裁量权基准》中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依照《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办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 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常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案
CDCC〔2013〕第5号
行政机关: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当事人:常德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男,××年××月××日出生
单位地址:常德市××大道××号
工商执照注册号:××××××××
一、案件事实
2013年×月×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申请,因开发建设××工程项目,为保证施工安全,需要临时占用武陵大道与常德大道交汇处的人行道路0.1平方千米,修建该项目施工围墙,占用时间从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止。本局受理后,于2013年×月×日会同市交警部门对当事人需占用路段进行了现场勘察,制作了《行政许可项目现场勘察情况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临时占道申请书、《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表》、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规划图纸以及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许可项目现场勘察情况报告表》等证据证明。
二、法律适用
(一)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三)《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八项:城市道路占用费属行政性收费,是指向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占道或破路手续,且占道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建设项目或其它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建设项目是指对新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建筑过程中堆物堆料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其它项目是指对停放机动车辆,搭建临时棚房,办理营业执照的固定摊点,设置临时广告标志牌占道的单位和个人。收费标准……建设项目:每日每平方米市、州0.15元,县(市)0.07元。
三、决定结果
我局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会同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经研究,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成立,对当事人提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作出如下决定:
(一)同意当事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颁发《常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时间从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止。
(二)占道期满后,当事人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三)收取当事人城市道路占用费共计人民币××××元整。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 当事人提交的临时占用道路申请书、填报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表》、规划部门的规划施工图纸。经审查核实,当事人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情况属实,是经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
2. 现场勘验笔录。本局受理当事人的占道申请后,依法会同交警部门到现场进行了勘验,经勘验,申请人的工程项目位于武陵大道和常德大道交汇处,施工时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修建0.1千米施工围墙,才能确保行人安全。
以上证据,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形式,可以作为当事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证据予以采信。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的申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本局会同交警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经合议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法定条件与标准,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行政许可。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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