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结婚尚存争议 专家学者建言立法规制
法制日报记者 郭恒忠
据《法制晚报》报道,今年“五一”刚过,北京市民余涛再次给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寄出申请信,要求与正在延庆监狱服刑的江军结婚。据余涛说,从2003年底至今,他们申请已经有10余次了。
2004年民政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服刑人员进行婚姻登记应亲自提出申请”,这一规定表明服刑人员有结婚的权利,但监狱局作出的答复是,“民政部门出台的规定没有与监狱局和司法部门做出相应的协调,目前无法执行”。
服刑人员有结婚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服刑人员提出申请却遭遇“红灯”。如何保障服刑人员结婚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服刑人员结婚法律上没有禁止
今年76岁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巫昌祯教授是我国著名婚姻法专家,她参加了我国改革开放后历次婚姻法的修改工作。她说:“结婚是任何适龄人的一项权利,婚姻法的禁止性条款只有两种,并没有禁止服刑人员结婚的规定。”
这两项禁止性规定是:“(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还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巫昌祯教授说:“由此看来,服刑人员结不结婚,只有他愿意不愿意。结婚是他的自由。”
孟德斯鸠曾说:“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服刑犯人被判处刑罚,并没有被剥夺他的民事权利。也就是说,服刑人员除了被依法限制人身活动范围的自由外,仍然享有没有被法律禁止的“自由”。在此所谓的“自由”,就是指服刑人员可以享有和获得其他的民事权利。结婚的权利就是服刑人员的一项“自由”,任何人不该也不能剥夺。
从新中国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法律也并不是禁止服刑人员结婚的。巫昌祯教授介绍说,196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外就医犯人能否结婚的复函》中提出:“这种犯人只要是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也和一般公民一样,是可以登记结婚的。”1963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服刑人员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虽有区别对待,但对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上、身体残废、取保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和由法院判处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他们的恋爱与结婚问题,可以允许。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即可,无须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审查批准。被判处徒刑缓刑和假释的服刑人员,在缓刑或假释期间,他们的恋爱与结婚问题,只要合于婚姻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允许的,不必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但在1964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妨害婚姻家庭服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要求与原通奸人结婚就作了不应允许的批复,此批复的主要考虑是:“群众对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一般是有气愤的,如果允许服刑人员在缓刑期内与原通奸人结婚,势必引起群众更加不满,而且还容易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同时,在服刑期间允许被告与原通奸人结婚也失掉了判处刑罚的严肃性,不利于对服刑人员的改造。”
在以前,公安部门是不允许服刑犯人结婚的。1982年,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规定:“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这也是我国历来的法律法规中对未婚服刑人员结婚作出的禁止性规定。2003年2月19日,公安部向甘肃省公安厅下发了公监管[2003]28号文件,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是:结婚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留所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如申请结婚,应当允许其办理结婚手续,但应保证监管安全。具体事宜由当地民政部门办理。这一文件的出台,修正了公安部1982年的规定,由反对服刑人员结婚变为同意部分服刑人员结婚。
当然这些所谓的“允许”也只仅限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并不是针对于所有的服刑人员。如何保障所有的未婚、再婚服刑人员行使结婚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政部2004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这是婚姻法律的一大进步,但是如何操作没有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这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意见埋下了隐患。
服刑人员结婚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研究生导师韩玉胜教授,目前兼任中国监狱学会副会长,长期研究服刑人员法律问题,对服刑人员结婚问题有专门的研究。他主张,应当允许服刑人员结婚。
作为普通公民来说,其婚姻权利是严格受到法律保护的。服刑人员能否像普通公民一样享有结婚的权利?虽然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禁止性的规定,然而在实践当中却存在问题:如果服刑人员提出结婚请求,各个刑罚执行机关往往采用拖延的方式,既不说同意结婚,也不说不同意结婚。到底应当怎么对待服刑人员的结婚问题?韩玉胜教授强调:“服刑人员的结婚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其理由是:
首先,允许服刑人员结婚是国家法制原则的体现。法律并没有禁止服刑人员结婚,只要服刑人员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条件,就没有理由禁止服刑人员结婚。服刑人员结婚不仅仅是服刑人员本身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法治原则的体现。
其次,允许服刑人员结婚是保障服刑人员人权的体现。服刑人员是犯了罪的公民,除了依法规定被剥夺的权利和被限制的权利以外,其他的公民权利服刑人员依然依法享有。结婚虽然在形式上只是服刑人员个体的事情,但是更体现出我们对服刑人员人权的保障原则。
再次,允许服刑人员结婚有利于促进服刑人员的改造。结婚对每个人都是一件人生大事,对服刑人员来说尤其如此。允许服刑人员结婚,可以稳定服刑人员的改造情绪,提高服刑人员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
最后,允许服刑人员结婚有利于稳定监狱的秩序。服刑人员的终身大事解决了,就会一心一意安心服刑,争取早日回到社会上去与家人团聚,与此同时也就必然会使监狱的秩序得以稳定。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主张,法律没有禁止服刑人员结婚,只要他们提出结婚申请,刑罚执行机关和相关部门就应当允许。这才是符合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的做法。
在我国,司法观念的转变是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近年来,执法人员的司法观念虽有一定的改善,但如何对待犯罪人及其存在尊严的重视和尊重的程度仍远远落后于一个现代法治文明国家应达到的水平。他认为,对这些犯罪人施以人道主义的关怀,保障其各项权利,以诚感人,以情动人,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顺应司法文明时代要求的做法,并将这样的精神和做法发扬光大,无疑将促进我国司法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司法环境的改善。
他说,退一步讲,大可不必对服刑人员的结婚问题看得多么严重。因为仔细分析一下服刑人员的构成和状况就可以知道,在全部在押犯中,具备结婚条件的只是其中的一少部分人,而在具备结婚条件的服刑人员中提出结婚请求的又只是这一少部分人中的一部分人,不会发生有的人所想象的那种很多服刑人员都提出结婚请求的情况。
服刑人员结婚在实际操作上有难度
湖南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生陈果认为,对服刑人员可不可以结婚问题的讨论,不是一个道德判断,而是一个法律性的探讨,应从以下几个层次来进行分析:
应当肯定服刑人员有权利结婚。现代法治社会,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等基本权利普遍受到现代宪政国家的宪法保障,非经法律程序,不得被任意剥夺。服刑人员其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在一定期限内,经司法裁判被依法限制和剥夺。米歇尔·福柯也说,现在“惩罚的重心不再是作为制造的技术的酷刑,其主要目标是剥夺财富和权利”。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自由刑包括监禁、拘役或管制,是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或剥夺,但确切地说是对人的行为自由的限制和剥夺,而不是对与犯罪人的人身相关所有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即使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其被依法剥夺的是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的政治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所以,根据判决而被执行刑罚的犯罪人并没有被限制或剥夺结婚的权利。再者,被执行刑罚不是被禁止结婚或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也就是服刑人员的结婚权利没有被法律所禁止或限制。因此,服刑人员有结婚的权利。
服刑人员履行结婚行为受到限制。权利的性质是实施某一特定行为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放弃行使权利并不意味着权利本身不存在。放弃权利可能产生于权利人主观意愿上消极对待,也可能是由于行使权利的能力上受到限制而不能。作为服刑人员,人身自由依法被剥夺,他们履行登记结婚以及履行婚姻义务或实现婚姻权利,在客观上已无法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实现,但这不能说服刑人员丧失了结婚的权利。要实现这一权利,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就要为服刑人员结婚登记提供便利,到犯人监管场所现场办公。但从行政程序上讲,这种特殊照顾并不是民政部门的义务范围。同样,此前已有的监管人员陪同服刑人员去登记结婚,但监管方也并无这一义务。
服刑人员履行了结婚登记,不等于就能自由履行婚姻权利和义务。结婚最本质的意义就是共同生活,服刑人员仅仅登记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结婚。对于服刑人员而言,法律剥夺了他的人身自由,其婚姻权利和义务也必然受到限制。虽然有的城市为体现人文关怀,为服刑人员夫妻同居开设“特优会见室”,但这并不表明政府有这一义务,在现实中也仅仅是一特例,不具有广泛的推广性。
服刑人员结婚法律应有更具体规定
目前,服刑人员提出结婚申请的主要有为未婚生子女入学考虑、监所外的女方强烈要求结婚两种情况,尚未有女性服刑人员提出结婚申请。
民政部负责人指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就是制定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有关政策。但是,该条例中“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对服刑人员而言,仅仅是昭示有结婚的权利,但如何操作仍然是一个难题,如向谁申请,谁来批准,如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有待法律的明确。
有学者认为,公安部[2003]28号文件规定仅仅适用于其管辖范围之内的看守所。只有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才会留所服刑。按照我国的机构设置,监狱在司法部的管辖范围之内,这又使那些正在监狱服刑的犯人能否结婚的问题凸显出来。
有学者指出,监管机关执行的刑罚是剥夺公民人身活动的范围“自由”,与服刑人员结婚的权利互不干涉。矛盾之处在于,监管机关有无义务协助犯人去实现其结婚的权利。从“惩罚、教育、挽救”这一刑罚的指导思想出发,在保证监管安全的情况下,监管机关允许服刑人员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结婚手续,无疑将有利于稳定犯人的服刑情绪,并促其以更加健康的心态回归社会。但是,监管方如何“协助”,其法律的依据在哪里,也应在现实情况下进行可行性探讨。
巫昌祯教授建议,服刑人员结婚的程序如结婚登记等事项的具体操作,应当由监狱管理机关与民政部门协调后,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发文,让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五种服刑人员回社区进行矫正,并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浙江、江苏等地开展试点工作,让服刑人员可以更快地回归社会。如果在对待服刑人员结婚问题上,有关部门能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意见,保障那些想结婚的服刑人员实现自己的权利,对于更好地改造罪犯,使他们将来很快地融入社会,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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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2日上午,湖南省永州市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张要辉在看守所所长带领下,偕女友前往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据透露,张要辉是目前全国首位被允许结婚的服刑人员。
2003年8月26日,四川省双流县女子黄晓琴如愿拿到了结婚证,成就了全国首例监狱服刑人员结婚的事实。鉴于代宇东尚在监狱服刑,不能外出,监狱方面联系民政部门到监狱为他俩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04年3月,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人员边铁刚在狱警的“陪伴”下,来到肃宁县民政局,与前妻李玉梅重新登记结婚,成为全国首位经国家民政部特批结婚的服刑人员。
2004年4月26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婚姻登记厅,服刑人员迟涛与王霞相恋了十几年后,终于如愿被批准结婚。而迟涛也成为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山东省被准予离开监狱结婚登记的第一人。
……
(本文涉及的服刑人员及其女友、妻子姓名为化名)
据《法制晚报》报道,今年“五一”刚过,北京市民余涛再次给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寄出申请信,要求与正在延庆监狱服刑的江军结婚。据余涛说,从2003年底至今,他们申请已经有10余次了。
2004年民政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服刑人员进行婚姻登记应亲自提出申请”,这一规定表明服刑人员有结婚的权利,但监狱局作出的答复是,“民政部门出台的规定没有与监狱局和司法部门做出相应的协调,目前无法执行”。
服刑人员有结婚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服刑人员提出申请却遭遇“红灯”。如何保障服刑人员结婚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服刑人员结婚法律上没有禁止
今年76岁的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巫昌祯教授是我国著名婚姻法专家,她参加了我国改革开放后历次婚姻法的修改工作。她说:“结婚是任何适龄人的一项权利,婚姻法的禁止性条款只有两种,并没有禁止服刑人员结婚的规定。”
这两项禁止性规定是:“(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还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巫昌祯教授说:“由此看来,服刑人员结不结婚,只有他愿意不愿意。结婚是他的自由。”
孟德斯鸠曾说:“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服刑犯人被判处刑罚,并没有被剥夺他的民事权利。也就是说,服刑人员除了被依法限制人身活动范围的自由外,仍然享有没有被法律禁止的“自由”。在此所谓的“自由”,就是指服刑人员可以享有和获得其他的民事权利。结婚的权利就是服刑人员的一项“自由”,任何人不该也不能剥夺。
从新中国婚姻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法律也并不是禁止服刑人员结婚的。巫昌祯教授介绍说,196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外就医犯人能否结婚的复函》中提出:“这种犯人只要是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也和一般公民一样,是可以登记结婚的。”1963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徒刑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服刑人员的恋爱与结婚问题的联合批复》虽有区别对待,但对年龄在五十五岁以上、身体残废、取保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和由法院判处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他们的恋爱与结婚问题,可以允许。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即可,无须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审查批准。被判处徒刑缓刑和假释的服刑人员,在缓刑或假释期间,他们的恋爱与结婚问题,只要合于婚姻法规定的条件,是可以允许的,不必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但在1964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妨害婚姻家庭服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要求与原通奸人结婚就作了不应允许的批复,此批复的主要考虑是:“群众对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一般是有气愤的,如果允许服刑人员在缓刑期内与原通奸人结婚,势必引起群众更加不满,而且还容易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同时,在服刑期间允许被告与原通奸人结婚也失掉了判处刑罚的严肃性,不利于对服刑人员的改造。”
在以前,公安部门是不允许服刑犯人结婚的。1982年,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规定:“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这也是我国历来的法律法规中对未婚服刑人员结婚作出的禁止性规定。2003年2月19日,公安部向甘肃省公安厅下发了公监管[2003]28号文件,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是:结婚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留所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如申请结婚,应当允许其办理结婚手续,但应保证监管安全。具体事宜由当地民政部门办理。这一文件的出台,修正了公安部1982年的规定,由反对服刑人员结婚变为同意部分服刑人员结婚。
当然这些所谓的“允许”也只仅限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并不是针对于所有的服刑人员。如何保障所有的未婚、再婚服刑人员行使结婚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政部2004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这是婚姻法律的一大进步,但是如何操作没有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这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意见埋下了隐患。
服刑人员结婚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研究生导师韩玉胜教授,目前兼任中国监狱学会副会长,长期研究服刑人员法律问题,对服刑人员结婚问题有专门的研究。他主张,应当允许服刑人员结婚。
作为普通公民来说,其婚姻权利是严格受到法律保护的。服刑人员能否像普通公民一样享有结婚的权利?虽然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禁止性的规定,然而在实践当中却存在问题:如果服刑人员提出结婚请求,各个刑罚执行机关往往采用拖延的方式,既不说同意结婚,也不说不同意结婚。到底应当怎么对待服刑人员的结婚问题?韩玉胜教授强调:“服刑人员的结婚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其理由是:
首先,允许服刑人员结婚是国家法制原则的体现。法律并没有禁止服刑人员结婚,只要服刑人员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条件,就没有理由禁止服刑人员结婚。服刑人员结婚不仅仅是服刑人员本身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法治原则的体现。
其次,允许服刑人员结婚是保障服刑人员人权的体现。服刑人员是犯了罪的公民,除了依法规定被剥夺的权利和被限制的权利以外,其他的公民权利服刑人员依然依法享有。结婚虽然在形式上只是服刑人员个体的事情,但是更体现出我们对服刑人员人权的保障原则。
再次,允许服刑人员结婚有利于促进服刑人员的改造。结婚对每个人都是一件人生大事,对服刑人员来说尤其如此。允许服刑人员结婚,可以稳定服刑人员的改造情绪,提高服刑人员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
最后,允许服刑人员结婚有利于稳定监狱的秩序。服刑人员的终身大事解决了,就会一心一意安心服刑,争取早日回到社会上去与家人团聚,与此同时也就必然会使监狱的秩序得以稳定。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主张,法律没有禁止服刑人员结婚,只要他们提出结婚申请,刑罚执行机关和相关部门就应当允许。这才是符合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的做法。
在我国,司法观念的转变是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近年来,执法人员的司法观念虽有一定的改善,但如何对待犯罪人及其存在尊严的重视和尊重的程度仍远远落后于一个现代法治文明国家应达到的水平。他认为,对这些犯罪人施以人道主义的关怀,保障其各项权利,以诚感人,以情动人,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顺应司法文明时代要求的做法,并将这样的精神和做法发扬光大,无疑将促进我国司法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司法环境的改善。
他说,退一步讲,大可不必对服刑人员的结婚问题看得多么严重。因为仔细分析一下服刑人员的构成和状况就可以知道,在全部在押犯中,具备结婚条件的只是其中的一少部分人,而在具备结婚条件的服刑人员中提出结婚请求的又只是这一少部分人中的一部分人,不会发生有的人所想象的那种很多服刑人员都提出结婚请求的情况。
服刑人员结婚在实际操作上有难度
湖南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生陈果认为,对服刑人员可不可以结婚问题的讨论,不是一个道德判断,而是一个法律性的探讨,应从以下几个层次来进行分析:
应当肯定服刑人员有权利结婚。现代法治社会,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等基本权利普遍受到现代宪政国家的宪法保障,非经法律程序,不得被任意剥夺。服刑人员其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在一定期限内,经司法裁判被依法限制和剥夺。米歇尔·福柯也说,现在“惩罚的重心不再是作为制造的技术的酷刑,其主要目标是剥夺财富和权利”。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自由刑包括监禁、拘役或管制,是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或剥夺,但确切地说是对人的行为自由的限制和剥夺,而不是对与犯罪人的人身相关所有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即使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其被依法剥夺的是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的政治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所以,根据判决而被执行刑罚的犯罪人并没有被限制或剥夺结婚的权利。再者,被执行刑罚不是被禁止结婚或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也就是服刑人员的结婚权利没有被法律所禁止或限制。因此,服刑人员有结婚的权利。
服刑人员履行结婚行为受到限制。权利的性质是实施某一特定行为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放弃行使权利并不意味着权利本身不存在。放弃权利可能产生于权利人主观意愿上消极对待,也可能是由于行使权利的能力上受到限制而不能。作为服刑人员,人身自由依法被剥夺,他们履行登记结婚以及履行婚姻义务或实现婚姻权利,在客观上已无法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实现,但这不能说服刑人员丧失了结婚的权利。要实现这一权利,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就要为服刑人员结婚登记提供便利,到犯人监管场所现场办公。但从行政程序上讲,这种特殊照顾并不是民政部门的义务范围。同样,此前已有的监管人员陪同服刑人员去登记结婚,但监管方也并无这一义务。
服刑人员履行了结婚登记,不等于就能自由履行婚姻权利和义务。结婚最本质的意义就是共同生活,服刑人员仅仅登记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结婚。对于服刑人员而言,法律剥夺了他的人身自由,其婚姻权利和义务也必然受到限制。虽然有的城市为体现人文关怀,为服刑人员夫妻同居开设“特优会见室”,但这并不表明政府有这一义务,在现实中也仅仅是一特例,不具有广泛的推广性。
服刑人员结婚法律应有更具体规定
目前,服刑人员提出结婚申请的主要有为未婚生子女入学考虑、监所外的女方强烈要求结婚两种情况,尚未有女性服刑人员提出结婚申请。
民政部负责人指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就是制定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有关政策。但是,该条例中“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对服刑人员而言,仅仅是昭示有结婚的权利,但如何操作仍然是一个难题,如向谁申请,谁来批准,如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有待法律的明确。
有学者认为,公安部[2003]28号文件规定仅仅适用于其管辖范围之内的看守所。只有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才会留所服刑。按照我国的机构设置,监狱在司法部的管辖范围之内,这又使那些正在监狱服刑的犯人能否结婚的问题凸显出来。
有学者指出,监管机关执行的刑罚是剥夺公民人身活动的范围“自由”,与服刑人员结婚的权利互不干涉。矛盾之处在于,监管机关有无义务协助犯人去实现其结婚的权利。从“惩罚、教育、挽救”这一刑罚的指导思想出发,在保证监管安全的情况下,监管机关允许服刑人员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结婚手续,无疑将有利于稳定犯人的服刑情绪,并促其以更加健康的心态回归社会。但是,监管方如何“协助”,其法律的依据在哪里,也应在现实情况下进行可行性探讨。
巫昌祯教授建议,服刑人员结婚的程序如结婚登记等事项的具体操作,应当由监狱管理机关与民政部门协调后,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发文,让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五种服刑人员回社区进行矫正,并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浙江、江苏等地开展试点工作,让服刑人员可以更快地回归社会。如果在对待服刑人员结婚问题上,有关部门能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意见,保障那些想结婚的服刑人员实现自己的权利,对于更好地改造罪犯,使他们将来很快地融入社会,无疑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关链接
2003年4月22日上午,湖南省永州市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张要辉在看守所所长带领下,偕女友前往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据透露,张要辉是目前全国首位被允许结婚的服刑人员。
2003年8月26日,四川省双流县女子黄晓琴如愿拿到了结婚证,成就了全国首例监狱服刑人员结婚的事实。鉴于代宇东尚在监狱服刑,不能外出,监狱方面联系民政部门到监狱为他俩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04年3月,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人员边铁刚在狱警的“陪伴”下,来到肃宁县民政局,与前妻李玉梅重新登记结婚,成为全国首位经国家民政部特批结婚的服刑人员。
2004年4月26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婚姻登记厅,服刑人员迟涛与王霞相恋了十几年后,终于如愿被批准结婚。而迟涛也成为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山东省被准予离开监狱结婚登记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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