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司法局开创全市社区矫正人员跨省移交工作先例
8月17日至8月22日,澧县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负责人和社区矫正股股长急赴广东、福建两地,依法将两名社区矫正人员跨省移交给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管,顺利完成了全市首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跨省移交工作。
澧县藉社区矫正人员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澧县司法局在为刘某办理社区矫正工作手续中发现,刘某的父母在潮州务工近20年,其出生于潮州,仅在澧县上了3年小学,后来一直在潮州生活,户籍地再无其他亲人。另一名澧县藉社区矫正人员邓某,因聚众赌博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文书送达澧县后,澧县司法局经多方查询,才与邓某取得联系。经调查得知,邓某和家人已在厦门市工作生活多年,在户籍地澧县没有其他近亲属和固定资产。这两名社区矫正人员如在澧县接受社区矫正,将难以解决基本的居住生活问题,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此,澧县司法局党组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指派专人将这两名社区矫正人员移交给居住地司法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接到任务后,澧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赶赴潮州市与刘某的父母取得了联系,备齐了各类材料和证明,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矫正科阐明情况,得到了他们的充分理解与大力支持。随后,工作人员与刘某居住地的枫溪区司法局办理社区矫正交接手续,通过一系列的申请、征求意见、回复、移交工作档案等程序,顺利将刘某移交给枫溪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在对邓某进行社区矫正手续移交过程中,邓某居住地的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认为执行通知书指定的社区矫正机构为澧县司法局,且邓某户籍不在当地,不同意办理社区矫正移交手续。本着对社区矫正人员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工作人员马不停蹄地赶往思明区人民法院,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为依据,提出依法将社区矫正执行人明确为思明区司法局的意见。通过反复协商,思明区人民法院认可了意见,确定思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对邓某实行社区矫正。(澧县司法局宋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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