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依法撤除一名社区矫正人员缓刑
2012年3月23日上午时,在澧县人民法院庄严的审判大厅里,经过澧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司法奖惩建议和出示相关证据、罪犯进行辩解、检察院监所科提出检察建议、法庭质证和合议等一系列程序,法庭裁定:撤销罪犯赵兴炎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是澧县严格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依法实行司法奖惩的一个缩影。
澧县籍社区服刑人员赵兴炎,因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27日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起2013年5月7日止。判决后,赵兴炎并未按判决书要求于刑期确定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在司法所的多次督促下,才于8月6日从外地回家报到,脱管近3个月,依照《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的规定,司法所向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建议给予赵兴炎警告一次,得到了批准,司法所及时送达,其岳父在回执上签了名,赵兴炎被列为严管对象。随后的一个多月里,赵兴炎按要求参加了社区矫正活动,但自9月底开始,赵兴炎未经请假,擅自外出,不再按要求参加社区矫正活动,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依照《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于10月31日和11月30日被记过处分。虽然如此,赵兴炎不思悔改,一意孤行,置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于不顾。为严肃社区矫正纪律,依照《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的规定,县社区矫正办决定启动司法奖惩程序。2月16日,澧阳镇司法所干警、社区民警、社区干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赵兴炎司法奖惩进行了集体评议,2月22日,县政法委组织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评议,县人民法院列席,3月16日,市社区矫正办组织集体评议,三级评议一致认为,应对赵兴炎撤销缓刑,3月19日,澧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检察建议书,3月21,司法所向派出所提出了给予赵兴炎行政拘留的行政奖惩建议,3月22日,赵兴炎被行政拘留,3月23日,澧县司法局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对赵兴炎撤销缓刑建议,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澧县司法局办 柳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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