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管理之困 谋发展之势 着力提升司法行政社会管理水平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司法行政机关立足自身职能,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命题。新形势下的司法行政工作,必须从社会管理创新的高度出发,正视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整合司法行政各项职能,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努力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更大的作为。
一、当前阻碍和制约司法行政创新社会管理的主要因素
司法行政机关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制保障等多方面的职能。但是,目前仍有不少客观方面的原因,阻碍和制约着司法行政职能的正常履行和发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缺乏。由于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村级干部职数有限、村级经费紧张等原因,全市没有配备专职村级调解主任。基本上由村(居)主任兼任,而村(居)主任又身兼数职,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专职人员负责,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另外,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有很大缺口。目前,我市有司法所228个,现有工作人员282人,其中,上级配备给我市的政法专项编制320个,实际在编的只有184个,还有136个政法专项编制或被挪用或空着没有被批准招录。按司法部(司发通〔1996〕81号)、省委、省政府(湘办〔2005〕31号)文件规定“司法所一般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设所长一名”的标准,全市应配备司法所工作人员684名,尚缺402名,达到3人的司法所仅29个,只有1人的司法所131个,无人的司法所21个。由于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缺乏,依托司法所从事的社区矫正、基层法制宣传、基层法律服务等各项工作均在一定程度中存在着工作难落实的现象,严重影响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
2.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有缺口。据统计,2010年全市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只有84.69万元,平均每个司法所一年只有3700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只有119.58万元, 平均每个调委会一年只有270元;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只有92.48万元,平均每个调解员一年只有50元。按照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文件(财行〔2007〕179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但是,由于上述三项工作经费落实标准太低,严重影响和挫伤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致工作流于形式,许多正常工作无法开展。
3.基层司法所长政治待遇未落实到位。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线指挥部,司法所长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线指挥员,按照省委、省政府(湘办〔2005〕31号)文件规定应当享受副科级待遇。但由于现基层司法所未明确为副科级政法单位,所以现在的现状是:目前,全市261名司法所长中,除享受正科级的司法所长11人外,只有78人享受了副科级待遇,这对加强基层司法所和基层县局人员交流和吸引就业人才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基层司法所往往人员老化,工作活力不足。
4.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科技化含量低,监管难到位。社区矫正作为司法行政新兴的一项业务工作,其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全国司法行政机关都仍在探索中。常德通过津市一年多的试点,现在完善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管理、规范社区矫正文书格式和台账,建立个人矫正档案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基层司法所人力不足,要实现有效控管就必须依托高科技走科技监管之路,如建立矫正人员电子档案、建立矫正人员GPS定位系统,建立矫正人员信息共享系统等,而这项建设是基层乃至市局现阶段都无力承担的,必须依靠上级统筹规划,整体部署。
二、夯实基础,突出重点,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社会管理水平
当前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整体上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必须从自身职能入手,着眼于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着重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利益问题,着力于预防冲突、调处纠纷、化解矛盾,以加强司法所建设为基础,以强化人民调解为重点,以深化法制宣传为先导,以优化法律服务为关键,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不断增强司法行政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和联动性。主要工作重点应放在以下五个方面:
1.以加强司法所建设为基础,进一步创新化解基层矛盾组织机制。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层组织,是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职能作用发挥的根基,也是司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创新的基础。
当前要解决基层阵地建设问题,主要有三项工作必须抓落实:一是严格按照省、市每乡(街道)一所,一所三人的要求落实司法所人员编制问题,只有编制落实到位,各项基层司法行政业务才能确保顺利开展;二是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创建活动,激活基层工作载体。要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干部队伍、业务能力、所务管理、基础设施规范建设,健全落实司法所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司法所业务工作评查活动,全面规范司法所台账簿册和业务档案,进一步推进司法所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三是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年富力强的机关干警和优秀大学生到基层司法所工作。同时,加大司法所经费保障力度,努力改善司法所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司法所零距离接触群众、零距离服务群众、近距离防范和化解矛盾的优势,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一方平安。
2.以强化人民调解为重点,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的调处机制
一是要以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基层组织建设,依法调整充实、规范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把人民调解工作向容易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领域延伸;二是重点加强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三是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三调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县级矛盾纠纷协调指挥中心建设步伐,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3.以深化法制宣传为先导,进一步完善基层矛盾的源头治理。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是从源头上治理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在“六五”普法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应重点关注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围绕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深入开展与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努力培养全体公民的爱国守法意识,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要进一步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着力抓好对党员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促使他们进一步树立法治理念、服务理念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改善干群关系,理顺群众情绪;三是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网络宣传方便快捷的优势,利用微博、QQ群和手机短信等信息平台,宣讲一次群众急需的法律知识和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切实发挥法制宣传标本兼治的作用,形成依法办事、守法光荣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4.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进一步落实社会特定群体的稳控机制。
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加强对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管理,充分履行监狱劳教戒毒管理、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戒毒工作管理,大力加强心理矫治和技能培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抓好出监(所)教育,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破除“各自为战”的做法,积极推广市劳教所“延伸矫治手臂”活动经验,加强监狱劳教机关与各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业务联系,着力构建监管场所与司法所和家庭、单位、社区、基层安帮办互动的信息反馈机制和工作衔接机制,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的衔接管控,努力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措施有力、机制完善的完整链条。
5.以优化法律服务为关键,进一步畅通群众利益诉求和疏导机制。
一是继续坚持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机制。通过律师参与信访案件处理,提供专业法律意见,达到消除对立情绪,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二是充分发挥法律服务、“12348”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方面的优势,推动法律服务向基层、向乡村、向边远地区延伸,在医疗纠纷、物业纠纷、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加强服务意识,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帮助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市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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