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市司法局局长胡云武就全市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对此,市司法局局长胡云武就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什么是人民调解?
胡云武:《人民调解法》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的方式、方法主要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人民调解员积极地在矛盾双方当事人之间说服、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记者: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是哪些?
胡云武:《人民调解法》中界定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一般认为,凡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都属于民间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或者禁止采用调解方法解决的纠纷除外。
记者: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相比,《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作出了哪些新的规定?
胡云武:《人民调解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包括:一是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它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全市共建人民调解组织4995个,有人民调解员15892名。
记者:《人民调解法》是如何确定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
胡云武:《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为了确保人民调解协议得到更好的履行,《人民调解法》首次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即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法律是怎样保障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的?
胡云武: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的队伍构成、产生办法和教育培训等作出了规定。
首先,法律规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会委员需经推选产生。
其次,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范围和条件。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记者:《人民调解法》是怎样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的?
胡云武: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第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记者:市司法局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
胡云武: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是当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市司法局已下发《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推动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深入开展。各地要有计划、分步骤地逐级开展培训工作,完成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任务。要将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组织编写的《人民调解法释义》作为学习培训的教材,认真抓好征订发行工作。要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的全覆盖,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积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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